08年6月法规集锦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8-08-28
摘要:  一、2008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批复》明确: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

  一、2008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批复》明确: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2008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66号),《通知》明确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是税收执法权方面、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及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方面。检查要在本级机关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的基础上,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税务总局将在各地检查结束后,对省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

  三、2008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通知》明确:从2008年6月1日起,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的有关货物给予增值税退税。

  四、2008年6月12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意见》明确,跨省区水电项目是指淹没区域和坝址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水电项目。处理跨省区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地区间平等协商为主,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经有关省申请,由财政部参照本意见研究办理;

  二是兼顾各省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做出的贡献,适当考虑项目建成后坝址所在省为项目维护运转承担的公共支出成本;

  三是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妥善处理地区间财政利益,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保障水电项目平稳运行;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移民安置等重点和难点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

  五、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2008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批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必须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2008年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种情形,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八、200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64号),《规定》明确: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该规定编制本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局内各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于2008年8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九、200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通知》明确: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十、200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8]556号),《通知》明确:根据国家“十一五”工作规划,完成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下达具体节能减排任务的,到2010年,各级税务机关要实现以下主要目标: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

  十一、2008年6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通知》规定: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开票日期为准)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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