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3-04-12
摘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访谈时间:2023年4月12日(周三) 14:00—16:00

  访谈嘉宾:胡越川

  主持人

  网友张会计提问:请问高新技术企业去年四季度加计扣除如何填写申报表?

  胡越川

  如果贵企业属于制造业或者取得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号码(左数第十一位为0),全年享受100%加计扣除,申报时选择代码110便可。如果不属于上述企业,2022年前三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00%。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具体请参考《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修订)的填报说明。不过要注意的是,按比例计算只需填写年度允许加计研发费用便可,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结果;按实计算较为复杂,需要自行计算前三季度和四季度允许加计研发费用并分别计算加计扣除额,尤其是“经调整后其他费用”小于实际发生额,或者当年发生资本化摊销的。如果两种办法计算结果差异不大的,建议选择代码121(按比例计算)。另外,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都提高到100%。

  主持人

  网友罗娟提问:2021年本司作为经营性租赁的承租方已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对差异作了纳税调整,但不清楚如何填写申报表,去年参考了网上的一些建议,请问有没有统一的口径?谢谢!

  胡越川

  如果贵司为本市企业,建议按以下口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1.当年未决融资费用结转财务费用金额填写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栏“账载金额”,第2栏“税收金额”填写0;2.当年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金额填写第35行“(四)其他”第1栏“账载金额”,第2栏“税收金额”填写0;3.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填写第45行“六、其他”第4栏“调减金额”。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持人

  网友胡小姐提问:2022年公司取得政府部门的一笔费用补贴,我们按照总额法在“其他收益”核算,请问应填报在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四)政府补助利得”吗?

  胡越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填写的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不在本表填列。 应当注意的是,取得政府补助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应按照税法“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处理。具体参考: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主持人

  网友朱迪提问:请问老师,2022年集团成员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业务,一是成员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二是成员企业收购境内企业外方公司的股权,合同均约定分两年付款,请问所得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可以分期缴纳的,如何申报?谢谢!

  胡越川

  1.境内公司转让股权的,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在2022年度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工商变更手续的,应当一次性纳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境外公司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收购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主持人

  网友卢经理提问:本公司去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政策,抵减的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去年汇算清缴时曾经产生过疑点,请问今年需要在申报表填写“营业外收入”吗?

  胡越川

  年度申报表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项目无需填报,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同时应在《信息表》108项选择“是”。所以,不得将抵减的增值税再计入申报表的“营业外收入”行次,向税务机关说明便可。

  主持人

  网友苏梅提问:2021年集团发生公式兼并时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已注销,后被税务机关认定当初合并双方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需要补税,是向被合并企业股东进行追缴吗?

  胡越川

  根据沪国税函〔2015〕24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重组业务已采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及时要求企业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属于已注销的被合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的,应由合并企业依法承担相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主持人

  网友孙铭提问:请问老师支付的社保滞纳金需要纳税调整吗?

  胡越川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陈星星提问:我们单位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用实际利率计提的财务费用,与票面利率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存在差额,在做汇缴时需要调整吗?

  胡越川

  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的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按照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于税前扣除,税会差异应做纳税调整。

  主持人

  网友蔡小菲提问:本公司从事经纪代理业务,按照差额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比对疑点“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请问应任何处理?

  胡越川

  虽然差额征收增值税但申报时全额填报销售额。如果贵公司仅就代理服务费确认营业收入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税务机关说明。

  主持人

  网友韩俊提问:胡老师,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去年为董监高购买了责任保险,是否可以按照雇主责任险作税前扣除?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是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出现保单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时,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均是投保的企业。而董监高责任险被保险人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其对执业风险独立承担责任,也应由其自行负担相关保险费用。因此,企业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支出不能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黄奇提问:老师,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根据审计意见应按照净额法核算,增值税按照全额开具发票,汇算清缴后税务局比对产生差异,请问需要调整所得额吗?

  胡越川

  不调整所得额,向税务机关说明。

  主持人

  网友姜舒明提问:请问老师,电子税务局有一个提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风险提示反馈(跟票管),请问如何处理?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风险提示?我们都是真实存在的业务,而且是通过勾选的发票。

  胡越川

  除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外,企业取得异常(疑点)发票(如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跟票管”是指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发票风险全链条快速反应机制等衔接,对受票方纳税人接受的异常(疑点)发票,联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发票)管理。你们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

  主持人

  网友如意提问:请问因整体包装上市等原因需要修改往期汇缴数据,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做吗?

  胡越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在表内、表间及年度间的关联性较强,部分数据的改动往往导致税收优惠享受条件的变化和亏损弥补等跨期结算的调整,由此带来应退未退或应补未补等问题,造成后续征管中的税企争议。因此,本市电子税务局及eTax电子申报客户端等渠道的“申报错误更正”功能不支持汇算清缴期后更正,需采用“名单制、邀请式”的方法发起更正任务。即:由税收管理人员根据管理规范要求提出更正指导意见,并在电子工作平台推送给纳税人,为其点对点放开网络渠道(含eTax电子申报客户端和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权限。以前年度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主持人

  网友吴慧慧提问:请问职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在什么时候?

  胡越川

  在限制性股票解禁日的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主持人

  网友邱云提问:去年公司有资产损失,请问应如何申报?

  胡越川

  首先,应按照准则和财务制度以及《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确认财产损失,并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其次,应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归集财产损失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资料。最后,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主持人

  网友美华提问:老师,我们公司享受加计扣除金额造成较大金额纳税调减,将一些无票支出、个人商保支出计入成本并做了纳税调增处理,请问这样处理有无税务风险?

  胡越川

  严格执行准则和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是会计人员的职业底线。企业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相关费用不得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另外,对个人支付还涉及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主持人

  网友小方提问:我司为一些高管单独约定税后支付工资,请问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胡越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应当注意的是,一是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还原成税前工资计算;二是单位承担雇员个人所得税不改变其工资属性,应计入工资总额,一并缴纳社会保险。

  主持人

  网友刘敏提问:我司今年5月份拟迁址外省,请问2022年汇算清缴向那个税务机关申报?

  胡越川

  根据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涉及退(补)税的,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主持人

  网友六六提问:请问胡老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审,有没有好的建议?

  胡越川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还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企业应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2.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3.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是否符合规定。 4.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 5.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6.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符合逻辑。7.涉及税收优惠、资产税前扣除的资料是否归集留存。

  主持人

  网友财务李提问:胡老师,如本年有免租期,税务上确认的租赁费收入是按实际支付的租赁费还是按总租期分摊的租赁费?

  胡越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会计准则第22号—租赁》规定,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根据以上规定,税务上确认的租赁收入与会计上确认的租赁收入产生差异。

  主持人

  网友赵刚提问:请问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与税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区别吗?

  胡越川

  注意三个研发费用归集的口径存在差异:一是会计核算口径,由《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范;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范;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文件和税务97号公告、40号公告规范。其中,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采取正列举,范围比前两者小。

  主持人

  网友玲玲提问:请问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成本如何结转?

  胡越川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主持人

  网友老会计提问: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享受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政策,如该设备、器具又用于研发,是否还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胡越川

  根据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根据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同时享受新购买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100%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以叠加享受。汇算清缴时分别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0.2行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主持人

  网友公司会计提问:老师您好,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原来的房租费在会计利润表中反映为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财务费用-利息费用两部分,与取得房租发票的不含税金额存在差异,请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胡越川

  建议按以下口径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1.当年未决融资费用结转财务费用金额填写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栏“账载金额”,第2栏“税收金额”填写0;2.当年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金额填写第35行“(四)其他”第1栏“账载金额”,第2栏“税收金额”填写0;3.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填写第45行“六、其他”第4栏“调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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