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4-01-22
摘要: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1号      2014-1-22


  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1-8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

  2.重庆市国税系统代开发票地方税收征收率表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审核表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

  5.支付劳务费用明细表

  6.委托代开发票授权书

  7.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8.外出经营纳税人领用发票担保书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作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第四条 代开发票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实施,未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发票。

  第五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业务;

  (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它工程作业业务;

  (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139.7㎜),适用于除本条前(一)、(二)款之外地税机关管辖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娱乐业、“服务业—饮食业”税目除外),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或被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或从事直销代理、保险营销等劳务使用发票量极少、单笔金额较大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辖区外纳税人到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对经营期限短、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自行开具;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后,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条款废止]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项需要开具发票的。

  第七条 [条款废止]接受劳务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集中代开发票:

  (一)同类劳务提供者众多(单月劳务发生次数在20笔以上),单笔劳务额度小(在2万元(含)以下)、持续时间长;

  (二)账务核算真实,能够准确提供所支付劳务的明细信息;

  (三)能够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准确计算应代征税款,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申请集中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在提出代开发票申请之前,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集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办理《委托代征证书》,经税务管理人员调查核实,逐级报经区县局(涉及跨区县的应报经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确认其取得集中代开发票资格。

  集中代开发票委托代征的税款,地税机关不支付手续费。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应对实行集中代开发票业务的单位进行核查,对发现有未按照规定代征税款、编造业务、化整为零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其集中代开发票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申请代开发票业务的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除建筑业劳务以外的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个人临时发生应税劳务可以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主城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向市局重点税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其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向项目所在的区县(自治县)地税局申请办理。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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