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纳税提示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7-11-23
摘要:导语 2017年,国家颁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导语

2017年,国家颁发《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可以说优惠力度非常大了!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怎样才能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呢?有没有什么注意事项?还是举个例子吧~

A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主要从事研制和生产汽车零部件。2017年,A公司销售收入13500万元、资产总额12000万元,职工总数350人,在2016年和2017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A公司2018年打算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需经过三个步骤。由于尚不明确2017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涉及相关报表会作何种变化,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执行。

第一步:资格确认

A公司对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自主评价得分超过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大于0,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于是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了注册登记。

2018年3月,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后,A公司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登记编号。

第二步:优惠备案

2018年4月,A公司前往税务机关备案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填写如下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A公司留存,一份交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三步:申报纳税

 2018年5月,A公司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了主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我们看看《明细表》和《归集表》正确的填写格式:

《税务之家》提示——遮挡部分数据为1500000。

(为减少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负担,现行的A107014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纳税人只需填写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


《税务之家》提示——遮挡部分数据为1500000。

注:原表为“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9+10.1)×50%”,此处假定2017年度汇算清缴仍沿用此表且相关填报规定未发生变化。

特别提醒

1、企业需格外注意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和经营诚信。如果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将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2、在资格确认步骤是有捷径可走的。企业如果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可以不必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条件一: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条件二: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条件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条件四: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为了能顺利、准确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同时存在多个享受优惠研发项目的,应当分不同项目进行核算,并及时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分别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同一个研发项目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应当分别设置辅助账。年末应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研发项目分别备案。备案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的“有关情况说明”栏应注明企业研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研发项目个数、项目名称、各项目研发支出金额、费用化或资本化加计扣除金额等),若研发项目较多,可附表说明。

4.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于近日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同时可能会出台文件对现行报表及填报说明作出必要修订,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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