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进一步改进服务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6-08-10
摘要:近年来,税务总局通过推行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大力推进联合办税,不断改进办税服务措施,一定程度缓解了纳税人办税“多头跑”问题。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联合办税不到位、首问责任未落实、办税服务设施不健全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进一步改进服务的通知

税总函[2016]399号      2016-0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年来,税务总局通过推行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大力推进联合办税,不断改进办税服务措施,一定程度缓解了纳税人办税“多头跑”问题。但是,一些地区仍存在联合办税不到位、首问责任未落实、办税服务设施不健全等问题,需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服务质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功能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税、地税合作规范有关要求,采用互相进驻对方办税服务厅、共建联合办税服务厅、共同进驻当地政务大厅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联合办税,每个县(县级市、市辖区),至少要有一个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等),能够办理包括双方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开具在内的多类涉税事项,实现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二、建立国税、地税首问责任衔接制度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加大对双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能够基本了解双方业务事项和办理流程。要坚决落实首问责任,并探索建立首问责任衔接制度。对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或咨询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凡涉及双方业务的,先受理方首位接洽纳税人的税务工作人员,在解答、办理完本单位业务后,应告知纳税人需要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咨询或办理的具体事项,并做好指引和协调工作,帮助或有效引导纳税人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另一方首位接洽纳税人的税务工作人员,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的首问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国税、地税双方业务同城通办、同省通办。

  三、完善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基本设施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根据办税服务的现实需求,不断完善办税服务场所基本设施,合理配备自助办税设备,解决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过长等问题。要积极协调银行、银联等单位,在办税服务场所提供包括POS机刷卡缴税终端在内的多种缴税方式,在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的同时,实现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场所能够现场缴税,解决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来回跑”的问题。

  四、做好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费工作

  国税局要在为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实现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双方税费的一体化征收。国税局暂未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代征上述税费的,地税局应当在国税办税服务厅设置征收窗口,直接征收,国税局对此应予支持配合。地税局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二手房和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代征工作。

  五、实现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应用的常态化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税、地税合作规范有关要求,落实信息共享与应用合作事项,融通数据资源,激活信息聚合效应。要联合制定信息共享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流程和标准,规范信息交换格式。要实时共享交换税务登记信息,及时共享交换增值税发票信息及附征税费信息,根据实际征管需要,按月、按季、按年共享交换其他涉税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双方可以开放数据库(查询库)访问权限,方便对方适时查询相关数据。在实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涉税信息的应用,发挥涉税信息在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征纳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严格按照国税、地税合作规范和本通知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上述各项措施有效落地并持续推进、持续优化。税务总局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对省国税局、地税局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整改;对落实不力及整改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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