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建议的通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0-04-3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为统一区域处罚标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对《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建议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为统一区域处罚标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统一。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5月3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nbswfgc@126.com

  2.邮递信件: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913室,邮编:315040

  特此通告。

  附件:

  1.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2.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