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20号      2022-04-07

  当事人:云南嘉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MX37R1C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10

  法定代表人:张*平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公寓楼****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注册会计师胡*印、张*露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瑞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第C3-023号),审计收费5.93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瑞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丽**)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97.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4%。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预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617.3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8%。检查发现,未对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瑞丽**存货期末余额830.4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74%。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和存货计价测试程序,未关注存货品质状况,未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投资性房地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余额12,411.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5.98%。检查发现,未获取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在资产负债表日就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判断说明、董事会等决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未关注和检查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用的依据是否充分、与上期是否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1,900.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98%,其中:对瑞丽**集团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500万元,投资比例26.32%;对瑞丽**集团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900万元,投资比例47.36%;对瑞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成本500万元,投资比例26.32%。检查发现,对上述投资均未获取投资协议或合同、章程等相关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在建工程期末余额786.9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69%。检查发现,未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并实地观察,以确定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未核查是否存在已使用未竣工决算项目的记录痕迹,未关注在建工程的担保及保险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瑞丽**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6.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10%;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7,981.8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4.46%;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4,059.6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9.79%。检查发现,对上述重要往来款虽然进行了发函,但缺少函证过程控制轨迹或记录,函证过程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8.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瑞丽**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2,520.7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267.53万元。检查发现,对主营业务收入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对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查明原因,未实施截止测试;对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生产成本及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未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9.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张*平、张*斌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审计收费2.5万元

  1.银行存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8,248.29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8.04%。检查发现,共向38家银行发出询证函,发函金额8,247.79万元,均无发函证的轨迹资料,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回函格式均相同,均无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银行的骑缝章,均无相关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字。经核实,38份银行询证函均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例如,云南**在工行马街支行和工行城北支行未开设账户,但向上述两家银行发了询证函,且回函确认金额无差异;向工行昆明大观支行询证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账户余额(账号2502024041000000990)与银行记录不相符,银行借款项无借款账号,银行承兑汇票号码错误,回函加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业务专用章”与银行比对不相符,回函无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章;向富滇银行昆明轻联支行函证的账户(账号911011010001264022)已于2017年9月21日销户,回函加盖的“富滇银行昆明轻联支行业务专用章”无防伪标识,非该行使用的业务专用章,回函无银行经办人和复核人签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应收账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39,906.8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89%。检查发现,5000多家单位的应收款账龄分析都是1—2年,债务单位主要为医院和卫生所;共向98家债务单位发出询证函,发函金额32,220.60万元,均无发函的轨迹资料,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回函格式相同。经查,98份应收账款询证函均为虚假资料。例如,向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部920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山区人民医院、安宁市人民医院函证的云南**应收账款与账面实际记录的应收账款不相符,上述医院的回函均确认金额无差异;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分院回函加盖的印章为“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医院”,收集的合同资料中加盖的印章为“昆明市人民医院重机厂分院”,印章不一致;昆明市西山区海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回函加盖的印章无数字防伪码,收集的合同资料中加盖的印章有数字防伪码,印章不一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长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回函为虚假审计证据。云南**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3,631.3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56.24%;应付票据期末余额4,097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75%;长期借款期末余额385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17%;应付账款期末余额9,563.5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22.76%。检查发现,编制的相关询证函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所有会计科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主要是:(1)云南**库存现金期末余额421,352.10元。检查发现,编制的现金盘点表无监盘日期、监盘人签字,无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2)云南**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6%。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只有一张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3)云南**存货期末余额23,234.7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2.64%,主要为库存商品(药品)。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抽盘金额15,777万元,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的记录,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库存商品(药品)状况痕迹,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确认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存在,无法判断盘点的真实性。(4)云南**固定资产期末余额24,482.8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3.86%。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明细表;95辆汽车的期末余额965.04万元,没有取得车辆登记证确认产权归属和期末金额是否正确;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固定资产全部进行了盘点,盘点结果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的记录痕迹,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固定资产状况资料,无法确认固定资产盘点的真实性;没有检查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未结合累计折旧进行分析性复核,验证本期折旧费用的计提金额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5)云南**短期借款期末余额23,631.36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56.24%。检查发现,编制的银行询证函是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没有对本期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实施检查,如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未复核借款利息。(6)云南**营业收入本期发生额251,452.54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没有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等核对营业收入的正确性;没有实施实质性的审计程序获得审计证据证明营业收入的真实性。(7)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227,744.24万元。对主营业务成本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验证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8)云南**营业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276.19万元。检查发现,没有根据审定的当期应交增值税,按规定的税率,分项计算、复核本期应纳税额是否正确。(9)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14,027.53万元。检查发现,未执行截止测试程序;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0)云南**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592.95万元。检查发现,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管理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11)云南**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2,011.99万元。检查发现,没有实施分析性复核,选择重要或异常的财务费用项目,抽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规,检查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没有根据借款合同测算利息支出的金额和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注册会计师于*、关*宾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曲靖**工贸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C3-006号),审计收费5.8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曲靖**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银行存款期末余额4,021.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1.86%;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899.09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40.68%。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曲靖**应收账款期末余额634.9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45%。检查发现,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存货审计程序不到位。曲靖**存货期末余额2,552.5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3.87%,主要是汽车和配件。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抽盘金额352.21万元,无差异,但缺少现场盘点记录,无盘点人和监盘人签字,无查看汽车和配件状况的痕迹和图片,无法确认盘点的真实性;存货有在途商品1,163.05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确认在途商品的准确性;没有抽查存货收发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没有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是:(1)曲靖**预付账款期末余额604.6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确认期末余额的真实性。(2)曲靖**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8,773.6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7.69%,没有向债务单位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确认期末余额的真实性。(3)曲靖**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61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32%,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的准确性。(4)曲靖**固定资产期末余额1,893.5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29%,没有获取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证实资产的真实准确性。(5)曲靖**待摊费用期末余额49.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3%,没有抽查长期待摊费用发生的原始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没有检查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及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没有检查摊销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6)曲靖**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899.09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40.68%,没有检查本期各项借款偿还的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没有对期内增加、减少的短期借款执行审计程序,没有了解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没有复核借款利息是否正确;没有检查期末有无到期未偿还的借款,逾期借款是否办理了展期手续。(7)曲靖**应付票据期末余额5,02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34.62%,没有选择金额较大的应付票据进行函证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8)曲靖**预收账款期末余额837.62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5.8%,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2,234.05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5.41%,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9)曲靖**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266.20万元,本期增加1,506.57万元,本期减少1,736.04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10)曲靖**本年营业收入32,182.52万元,本年营业成本29,455.44万元,没有执行任何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和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四)注册会计师张*斌、王*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0]第2004号),审计收费0.5654万元

  1.未对银行存款和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云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1.3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09%;长期借款期末余额83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75.06%。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6.0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6.72%。检查发现,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并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实施存货监盘、计价测试程序。云南**存货期末余额792.7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9%。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未关注存货品质状况、存期并对特殊情况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会计和税务处理,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是:(1)云南**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42.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1.09%,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717.2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8.56%,未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2)云南**固定资产期末原值2,421.23万元,累计折旧期末余额1,457.07万元,净值964.1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41%,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未检查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3)云南**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374.11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2.43%,预收账款期末余额96.55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0.87%,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28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11.61%,未实施函证程序和相关审计程序。(4)云南**长期借款期末余额83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75.06%,对本期增加、减少的长期借款,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有关文件;未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检查借款期限、利率、担保、质押、抵押等借款条件并与相关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借款利息。(5)云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6,934.44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查明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和销售合同,在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等方面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正确性。(6)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5,401.99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编制成本倒轧表,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并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证实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7)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692.16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342.38万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611.37万元,均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的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闻*歆、胡*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生物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1]第J5-126号),审计收费0.5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银行存款期余额56.8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13%。检查发现,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云南***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282.76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0.31%。检查发现,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未实施存货监盘、计价测试程序。云南***存货期末余额577.6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3.49%。检查发现,未实施存货监盘或抽盘程序,关注存货品质状况、存期并对特殊情况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检查存货的盘盈、盘亏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未实施存货计价测试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其他重要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如下:(1)云南***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2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0.21%;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44.3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87%。未实施函证程序或实施替代程序。(2)云南***固定资产净值期末余额187.7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64%,未获取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未实施抽盘程序、未检查固定资产的租赁、抵押、担保及保险情况。(3)云南***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428.3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75.34%;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464.13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24.48%。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4)云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1,280.90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查明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原因;未抽取一定数量的销售发票与会计凭证,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在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客户名称等方面验证主营业务收入的正确性。(5)云南***主营业务成本本期发生额1,031.69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结合存货期末计价测试和抽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数额的正确性,检查其是否与主营业务收入匹配,以证实主营业务成本披露的恰当性和正确性。(6)云南***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95.63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66.56万元、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0.46万元,均未实施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检查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质量控制体系存在重大问题。检查发现,你所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人为徐*,徐*控制了你所的注册会计师印章、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内部管理、市场开拓等事项;你所的注册会计师印章实行集中管理,所有注册会计师均在你所预留签名章,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业务报告上均未亲笔签名,使用加盖签名章的方式代替,大多数审计报告经实际控制人徐*同意即可加盖注册会计师印章和预留的签名章;你所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实施审计项目的情形,出具的《云南**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全部由非你所的员工负责实施审计程序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银行询证函和往来询证函均为人为编造的虚假资料。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暂停其执业1个月到1年或者吊销执业许可”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嘉腾审字〔2020〕第2004号、嘉腾审字〔2021〕第C3-006号、嘉腾审字〔2021〕第C3-023号、嘉腾审字〔2021〕第J5-126号等5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152,954元(壹拾伍万贰仟玖佰伍拾肆元整)。

  (二)并处嘉腾审字〔2020〕第196号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5倍计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罚款。

  (三)吊销执业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和罚款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注销,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到期不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本机关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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