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0-03-10
摘要: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的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2%-0.5%)×代开发票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020-3-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5%-0.5%)×代开发票金额。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填写在该表的第23行“减免税额”栏。减免税额=(1.2%-0.5%)×代开发票金额。

  三、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推进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复工复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统一按开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并且明确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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