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7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8-08-29
摘要: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757号       2008-08-29

  税务之家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本法规暂停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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