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暂估入账”引发的税务风险

来源:华税 作者:华税 人气: 时间:2022-04-28
摘要:“暂估入账”是一种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管理方式,常用于企业采购的货物已经入库但未取得发票,或是企业已支出费用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一般会以暂估入账的方式进行账目处理,待取得发票后,再对相关税费做调整。

  编者按:“暂估入账”是一种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管理方式,常用于企业采购的货物已经入库但未取得发票,或是企业已支出费用但尚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一般会以暂估入账的方式进行账目处理,待取得发票后,再对相关税费做调整。但是,不标准的“暂估入账”操作却可能被怀疑存在隐瞒收入、购买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虚开发票等更加严重的罪名。那么,“暂估入账”究竟应当如何处理?不规范操作可能带来何种风险?本文将通过5个相关案例与读者分析“暂估入账”背后隐藏的涉税风险。

  案例1:长期挂账的存货暂估款被判定为人为虚列成本

  某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税务人员通过查阅企业财务数据发现,其“应付账款—存货暂估款”科目余额较大,且年年递增,存货暂估款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该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解释道,货物虽然早已使用,但由于与供应商存在纠纷,货物金额未确定,因此一直未能取得发票。税务人员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公司计提的长期挂账的存货暂估款,应当在60日内取得发票入账,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财务人员表示,长期挂账的存货暂估款暂时无法取得发票入账。最终,该公司核减以前年度亏损1200余万元,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近600万元。

  案例2:暂估库存入库虚增成本,导致千万税款蒸发

  某医药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从事国外某系列医疗产品在中国的代理销售业务。2014年5月,某市国税局第五稽查局通过案源管理系统选案,对该公司的税收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经调查,该医药公司根据当月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和3%毛利率来确定当月需要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需要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与实际购进库存商品之间的差额,通过“暂估”部分库存商品的方式处理。通过数据核对,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在2009年至2013年,该医药公司采取“暂估”方式确认虚增库存商品金额合计3200余万元,并已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2014年底,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该医药公司作出追缴各类税收1300余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已全部解缴入库。

  案例3:汇算清缴时未对暂估费用进行调整构成偷税

  宁波XX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广告服务等。2017年,税务稽查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2014年度暂估制作费用入账,将400余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车身-制作成本”,全部结转成本税前扣除,未取得有效凭证,也未作纳税调整。2015年度暂估制作费用入账,将490余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成本-车身-制作成本”全部结转成本税前扣除,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前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合计100余万元,其余未取得有效凭证,也未作纳税调整。以上行为,造成少计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余万元,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约390万元,应追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额金额为100余万元,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约97万元。以上合计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00余万元。税务机关认定其为偷税并做出行政处罚,处以所偷税额200余万元的50%罚款,计100余万元。

  案例4:购买虚开发票作为暂估费用扣除凭证

  大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2018年1月24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甘国税罚﹝2018﹞3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2014年12月31日第54号通用记账凭证显示,大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4年12月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暂估广告费用”并税前扣除,后附大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名称为广告费,价税合计50万元),经鉴定,上述金额发票为假票。根据公司经理杨某某供述,上述发票是其用三万元从王某某处购买的,并未发生真实广告业务,造成公司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税务机关对于将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金额为12.5万元。因涉嫌犯罪,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大连市公安局。

  案例5:以暂估费用方式将虚开发票予以抵扣

  2018年间,台州市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为偷逃税款,由刘某某(公司实际经营者)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一定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该公司虚开14份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人民币59万元。其中,出票方为台州市XX商贸有限公司2份,合计金额人民币100940元;出票方为丽水市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份,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方为义乌市XX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6份,合计金额人民币57300元;出票方为温州XX广告有限公司3份,合计金额人民币223300元;出票方为温州XX广告有限公司2份,合计金额人民币194800元。台州市XX医药咨询有限公司将上述虚开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或暂估记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用,均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法院审理,认定台州市某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司实质经营者刘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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