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026号委员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9-07-08
摘要:民宿经营者多为民间个人的经营行为,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模式大多是通过互联网向外发布房源信息,并通过网上预订、付款的方式实现民宿房屋出租的销售行为。这种经营方式很难被外界清楚地了解其实际的销售实现与否及销售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1.04.026号委员提案办理意见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9-7-8

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张雯捷委员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健全民宿的管理建议》(第11.04.026号委员提案)收悉。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对政协提案中提到的“影响税收”、“让民宿拿到合法证照、照章纳税”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意见函告如下:

  一、民宿经营者多为民间个人的经营行为,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模式大多是通过互联网向外发布房源信息,并通过网上预订、付款的方式实现民宿房屋出租的销售行为。这种经营方式很难被外界清楚地了解其实际的销售实现与否及销售数量。

  二、关于民宿经营的纳税问题,2016年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第(七)项“生活服务”征税项目的第4目中就已经明确“餐饮住宿服务”属增值税的征税项目之一,即民宿提供的服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政策是明确的。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不达10万(季销售收入不达30万)的免征增值税。因此按民宿的经营规模,大多为不达征税标准的经营者,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四、民宿经营者(或联合经营者)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从业资格证照,按国家“多证合一”管理的机制,办理“多证合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并从此纳入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同时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督促这些民宿经营者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其他证件,这既保证经营者的权利,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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