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活动中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探讨

来源:垲语税丰 作者:翟纯垲 人气: 时间:2020-02-28
摘要:本文只是探讨,且只探讨日常活动中直接免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其他情况可以参照。 问题1: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

  本文只是探讨,且只探讨日常活动中直接免征的增值税账务处理。

  其他情况可以参照。

  问题1: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是否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因此,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问题2: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什么科目

  1)符合条件应适用收入准则

  一般计税方式下,因免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以该问题实质是减免的销项税额计入什么科目。

  某种账务处理,一定要有依据,适用某某准则或者某文件依据,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甚至于财政部的口径也可。

  由于政府免税政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要么就适用政府补助准则,要么就适用收入准则,要么适用其他准则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等。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上文分析,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同时我们也未发现其他特殊规定(注册会计师教材不应作为依据),因此,个人认为,在符合收入定义的前提下,应适用收入准则。当然,如果后期有财政部门发布相关规定,应从其规定。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纳税人销售增值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是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且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符合收入定义,应根据收入准则进行处理。如不是日常活动形成的,或者没有导致经济利益流入等情形,则不能按照收入准则处理。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的个人观点:

  以前年度注册会计师教材曾经表述,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季),将减免的增值税额转入“其他收益”,后期的教材中又删除该表述,无论如何,个人认为注册会计师教材不能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活动中发生增值税行为时,尚无法得知当期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先计提增值税额,待当期确认的免税部分,再转入相关损益,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相关损益”应为相关收入,而不是“其他收益”。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理解,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额计入“其他收益”的依据为何?

  另,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建议也可先计入相关收入,待当期确定不能免税的部分,再将其转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问题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之探讨

  1)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注:应为“应交税费”,原文即是“应交税金”,不是笔者笔误。

  2)通过该科目核算的利弊

  通过该科目核算,可以准确核算当期减免的增值税额(一般计税是销项税额),但是通过该科目核算,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

  1、账表不符

  一般计税方式下必然要在贷方计提销项税额,然后再通过“减免税款”转平,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并不会体现该部分销项税额,如此会产生账务上销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上核对不符,纳税人核对销项税额非常麻烦。

  2、免税的业务,却在账面上产生了销项税额。

  3)建议

  虽然文件这样要求,但为了账表相符利于申报和对账,建议如下处理:

  如果企业有单独核算减免的销项税额要求,比如希望掌握免税前后对销售的影响等,通过“减免税款”核算时,要注意上述的核对问题,做好台账管理,或者通过一定的账务技巧处理;如果没有类似核算要求,个人认为直接计入相关收入核算更为简便。

  问题4: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与申报表的协调

  1)依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七、《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说明

  3.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增值税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2)免税销售额为全部收到的款项,不应剔除增值税额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销售额,其表述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我们认为,此表填报的免税销售不应再剔除人为计算的增值税额。

  3)填报免税销售额可能产生的账表、表表不符

  如果企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为剔除增值税额的口径,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的免税销售额是全部价款,则可能导致账表(增值税申报表)不符以及表表(增值税申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符。现实业务中也有纳税人填报不含税的销售额,也能通过申报,但是我们认为并不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同时账务上剔除增值税后计入收入,将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等,如此又与本文上述分析结果不符。

  4)免税销售额开票系统与申报表核对

  发生免税行为开具了发票,销售额包含着免除的增值税,而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与开票系统相符,因此,免税销售额申报成含税金额才能核对相符。

  总之,账务处理中的收入金额,应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销售额相符,进而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相符。

  总结:

  直接免征增值税业务:

  ◆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属于日常活动的,在没有特殊规定、符合收入定义的情况下,按照收入准则核算更为准确,不宜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日常活动业务免征增值税,建议计入相关营业收入;

  ◆建议“减免税款”科目根据企业核算要求,根据简便核算的原则进行处理;

  ◆账务处理中的收入金额应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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