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21]26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应急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12-08
摘要:按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确定工伤保险费并进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应急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1]26号       2021-12-0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深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建筑业工伤保险保障覆盖能力

  (一)按工资总额缴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按建设项目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含新开工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等)使用相对不固定、流动性较大的职工,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下简称“项目参保”),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三)缴费主体及费率标准。按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确定工伤保险费并进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项目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项目参保费用单独列支,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内不能按照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职工(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一次性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纳。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的具体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

  (四)参保缴费程序。按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项目参保的,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总承包单位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项目参保登记手续,确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尚未参保的改扩建项目和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占全部工期比例确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参保登记手续完成后,总承包单位持获取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向项目关联登记单位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加强施工现场用工管理

  (一)强化建筑业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和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用工实名制台账。

  (二)强化工伤保险参保监督检查。人社、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通报本市建设项目审批开工信息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确保建筑业工伤保险各项排查工作高效完成。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强化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建筑行业职工权益。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配合人社行政部门,在其实名制管理、安全生产的检查中,融入工伤保险参保监督检查相关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依法责令限期完成参保缴费,逾期仍不完成的,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建筑施工企业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实名制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一)市区两级人社、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总工会、税务等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项目参保政策、业务经办流程、工伤维权、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着力提升建设项目施工人员因工伤亡权益保障能力。人社、住房建设行政部门应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建设项目参保、施工人员动态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订立、职工工伤维权等工作开展联合督导检查。

  (二)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导检查,促进新开工建设项目和尚未参保的在建项目全部参保,维护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各区人社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工作中发现存在建设项目未依法参保、用工未实名管理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向有管辖权的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将对未依法参保项目查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4日。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应急局

市总工会 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8日

关于深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政策解读

  一、工伤保险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参加的吗?

  答: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建筑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二、建筑业相比于其他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何特殊性?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人社部规定。《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因此,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各类行业用人单位,均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模式具有特殊性,存在按工资总额缴费和按建设项目缴费两种模式。

  三、建筑业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有何不利后果?

  答:建筑业企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经人社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依法责令限期完成参保缴费,逾期仍不完成的,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筑业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答:按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项目参保的,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总承包单位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项目参保登记手续,确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尚未参保的改扩建项目和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占全部工期比例确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参保登记手续完成后,总承包单位持获取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向项目关联登记单位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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