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第一部分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背景 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第一部分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背景
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以及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对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讲解说明如下:
第二部分 代开发票部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解读】
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有关规定,为保证营改增工作平稳顺利,方便纳税人办税,明确部分业务由地税机关负责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前部分地区地税局委托住建部门、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政府部门代征营业税并代开营业税发票。为保障营改增平稳顺利实施,明确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机关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三部分 代开发票流程
在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基础上,地税局按照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原地税营业税发票停止使用。
【政策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 号)等有关规定,国税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基本流程是:
一是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国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二是代开发票部门登记信息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代开增值税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并加载税务数字证书。
三是代开窗口领取增值税发票。
四是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向征收岗申报缴纳税款。
五是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将纳税人税款缴纳信息及申请开票信息同步至增值税税控系统,代开岗代开专用发票。
六是代开发票岗将开票信息回写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自动发票验旧,可再次领取发票。
七是代开发票岗通过内网实时向电子底账系统上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信息。

代开发票部门登记: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 位,第11 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 号)规定编制。
【政策解读】
比照国税局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信息。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编码为15 位,第11 位为“D”,其他编码规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 号)规定编制。139 号文件规定:代开税务机关代码为15 位,打印在增值税发票的销方纳税人识别号位置上。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编制,并保证编码在本省范围内的唯一性。前八位为代开单位税务机关代码(按照信便函〔2004〕136 号文件要求统一编制)的第2-9 位码,第九位、第十位固定为“D”“K”(代开发票标志,大写字母),第十一位至第十四位以地市为单位按顺序编制,第十五位使用《代开税务机关15 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计算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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