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0]1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0-09-20
摘要: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10]176号      2010-09-20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各地在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haihan235—显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出了个错误,国税发〔2003〕89号文只规定缴纳时间,并没有规定缴纳方式。但是早在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这里的“租金收入”是指税法(即营业税)上的收入。因此租金在营业税上被确认为应税收入了,也就是房产税的应税收入。

  早年鲁地税函[1999]282号琼地税发(1999)52号等就规定: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一次性收取的,应由房产出租人按照收取的租金全额计算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二、[条款失效]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为了方便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发生销售并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产权分割后其他权属证明)的,其占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haihan235—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对“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做了自己的解读。不得不说这个解读只读了“权利状态变化”而没有解“实物状态变化”,在所得税上就因为这个问题税企双方官司都打到高院了,搞得总局连发两个文件来明确,可见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是否与所得税的一致处理,各处理解不一,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

  但值得说明的是:正因为房地产办理验收和权利证件有普遍存在严重滞后或者不可控的因素,所以总局才强调“实物状态变化”优于“权利状态变化”。

  也可能是湖北省的房产管理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因此才有这样反常的规定。

  三、关于未发生权属变更的开放式厂区的道路及绿化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对开放式厂区内向社会开放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公园用地,须据实测量道路及绿化用地面积,并将其从企业应税面积中分割出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视同市政公共用地予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haihan235国务院令(2006年)483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就明确了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不限于土地性质。不是新规定。

  四、关于开采销售或自用煤矸石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

  煤矸石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9〕29号)规定,按每吨2元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haihan235—这个是国家授予地方的权力。

  五、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