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作者: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人气: 时间:2021-11-12
摘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六、如何正确开具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七、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2021年5月31日,张先生在F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取得该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该公司,该公司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G公司从H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G公司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H汽车销售公司。H汽车销售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八、《办法》实施后,销售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何开具发票?

  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九、《办法》生效后开具机动车发票有什么变化?

  1.票面版式有变化。一是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二是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例:张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股东,购置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如该车为其个人使用,则在相应栏次打印个人姓名和身份证明号码;如该车为贸易公司经营所用且须抵扣增值税,则必须在相应栏次打印单位名称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2.开票操作有变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一车一票”原则,企业需先行填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系统会联网校验企业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使用状态,对于状态为“未使用”的车辆电子信息,系统自动填列在发票对应栏次;对于状态为“已使用”的车辆电子信息,系统不允许开票;对于未查询到使用状态的车辆,需联系机动车生产企业尽快将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的关联匹配。

  3.冲红规定有变化。《办法》对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涉及退货和开具错误等原因,发票需退回销售方的,在红字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必须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涉及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例:5月31日,K汽车销售公司以调货形式,向L汽车销售公司以不含税价每辆10万元的价格购入3辆某品牌轿车,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车辆质量问题K汽车销售公司给予L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总金额10%的销售折让,则K汽车销售公司应按折扣金额3万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规格型号”栏为空,金额栏填入负数折扣额3万元即可;如其中1辆车发生销货退回,则K汽车销售公司需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填写退回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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