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9-28
摘要: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021-09-28

  税务之家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3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规定,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3%,其他类型房地产3.5%。

  (二)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先后从2010年、2013年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事项进行公告,明确阳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规定的延续。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税;以及第三条规定,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因此,结合我市房地产业整体增值水平及清算时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税负水平,我局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按3%预征,其他类型房地产按3.5%预征。

  2.《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的精神,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的申报期限

  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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