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0-01-20
摘要: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应按照法规计入当期收益并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额不超过当年取得邮政补贴资金的部分,并按照法规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0]68号             2000-01-20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法规,现对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应按照法规计入当期收益并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额不超过当年取得邮政补贴资金的部分,并按照法规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向河北邮政局等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的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附件:国家邮政局1999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情况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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