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份发票到底对不对?可能存重大涉税风险

来源:东方税语 作者:赵东方 人气: 时间:2020-07-23
摘要:该企业收到的上述通行费发票到底对不对呢?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

  该企业收到的上述“通行费发票”到底对不对呢?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能存在9%税率或3%征收率的两种增值税发票;另外如果该高速公路属于政府还贷公路,则开具财政票据或不征税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及上述文件规定,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一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可能存在9%税率或5%征收率的两种增值税发票;另外如果该一级、二级公路属于政府还贷公路,则开具财政票据或不征税发票。

  三、经查,湛江海湾大桥为全封闭一级公路,按税收政策文件规定湛江海湾大桥有限公司只能适用5%简易计税,不能适用3%简易计税,因此,该企业收到的该份发票为错票,收到错票的后果主要是增值税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风险。

  【东方税语提示】

  1、企业收到类似的过路费、过桥费时要关注税率或征收率等项目开具的是否正确。

  2、发票无误的可以按规定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税前扣除。

  3、公路收费公司要注意税收政策的变化,营业税时代的政策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后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财务人员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按正确的税务处理执行。

  4、如果该公路收费企业税收政策适用错了,真的可能就存在重大涉税风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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