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夜张伟鏖战承德山庄老酒,那真是喝了个迷迷糊糊,七晕八素,清晨猛然看到了34号公告,清风佛我面,明夜照大江,34号公告+红牛=心旷神怡,呵呵,好像每一次重量级文件的出现,都是酒后猛然看到的呢。34号公告3条规定,看似平淡,但是每一条都涉及企业众多,争议频频,本文件彻底解决了争议,实操性极强,我为总局领导点个赞!各位看官,这个文件有这么大的效用么,且听张伟慢慢道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该公告对实践中关于工资薪金的焦点争议性问题进行了明确,像一场及时雨,郁闷的心为之颜开,为合理的政策叫好!各位看官,莫说政策很简单,交通补贴等福利性补贴支出,对于国企来说,动辄几千万,影响巨大,而税务机关由于国税函[2009]3号的明确规定,只能补税,否则有执法风险;而对计入工资条的交通补贴征税,企业又不服气,只能不断解释:“您说的有道理,可是目前税法就是这样规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自己内心也明白不合理的政策,却要强行执行,郁闷再所难免,34号公告的颁布,使得合理性的税务处理得到了总局层面的认可,怎能不为之颜开!各位看官,别说这个问题多简单啊,当一个问题涉及到几千万税款时,简单问题也就成为复杂问题了! 案例1:2014年,某省税务稽查局对M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M公司是一家有3万工人的大型国企。2009年之前,该公司每年发放1亿元的交通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颁布以后,该公司将交通补贴计入工资,并在工资条列示“交通补贴”项目1亿元。 稽查局认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交通补贴属于税法规定的福利费项目,由于该公司福利费已经超过了工资薪金的14%,因此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2500万元。 分析: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颁布了财企[2009]242号文件企业,该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该文件颁布后,大型国企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交通补贴纳入了工资管理,但是由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存在,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出现了差异。在本案例中出现了以下的模拟对话: 稽查干部: 至于,贵总监所说“左一巴掌,又一巴掌”的事儿,那是财政部和总局要求打的,我们只是执法者,无权擅自不打啊。请贵公司予以理解。 财务总监: 稽查干部:北京局的口径,我们不能执行,我们只是按照税法办事儿,如果你们认为总局的政策不合理,请按照正规途径向总局反映,在此之前,爱莫能助啊! 再然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就颁布了,该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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