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分红免税的股权如何设计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21-11-09
摘要: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定向分红免税的法律依据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分配红利”的规定及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分配股息红利时,允许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某些股东,而另外一些股东可以放弃分红。即存在“同股不同酬”现象,但是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未分配利润可分配;二是在《股东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一致签字同意的《股东分红协议》中约定“全体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只将公司可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只分配给一部分股东,其他股东放弃分红”。

  另外,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要增资时,股东之间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同比例增加出资,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投资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增资,另外一些股东不增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分配红利免税”的规定及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6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基于此法律规定,公司没有未分配利润是不可以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基于此税法规定,对于被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通过投资形式成为被投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与其自投资之日起多久时间没有任何关系,都可以享受被投资居民企业的分红所得。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必须明确以下分配红利、股息的涉税处理:

  第一,公司没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或者说公司没在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没有未分配利润之前是不可以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二,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则自然人股东从直接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必须依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法人股东,则法人股东从直接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居民企业自成为被投资居民企业的股东之日起,只要被投资居民企业账上有未分配利润,就可以向其分配股息和红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法律政策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得逃避债务,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要额外的承担一个举证上的倒置责任,股东自证个人财产没有与公司财产混同。当公司对外出现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个人财产,该股东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股东个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那么股东个人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原始创始人在注册家族公司时,或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时,最好不要注册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注册有两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定向分红免税的股权布局设计方案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分析,定向分红免税的股权布局设计方案如下:

  第一步:创业股东或原始创始人与其家族成员共同注册一家有两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创业股东或原始创始人占股70%,家族成员占股30%。

  第二步:创业股东或原始创始人和第一步中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核心赚钱公司(该赚钱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创业股东或原始创始人占股33%、第一步中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占股67%

  第三步:创业股东或原始创始人和第一步中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成立的核心赚钱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签订的《股东分红协议》或者《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分红条款”,该条款约定:核心赚钱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创业股东或原始创始人放弃分红,公司只给第一步中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分红。

  根据以上设计方案的股权布局如下图1所示:

  股权布局图1:

  (三)定向分红免税分析

  1、作为自然人的原始创始人(创业股东)放弃核心赚钱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所得,将向家族公司定向分红。

  2、由于家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核心赚钱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都是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家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核心赚钱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分红所得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3、家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从核心赚钱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用于投资设立别的公司、或者用于核心赚钱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4、家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从核心赚钱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如果再分配给家族成员、原始创始人(创业股东),则必须缴纳个人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家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要给家族成员、原始创始人(创业股东)分红,应作为家族成员、原始创始人(创业股东)的“钱袋子”,用于家族成员、原始创始人(创业股东)发放工资、开销一些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用、社保费用),购买汽车承担汽车本身发生的所有费用(报销费用、油费、过桥费用、修理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节税的股权架构图如下图2所示:

  股权布局图2:

  【案例分析:某企业定向分红节税的股权布局分析】

  (一)基本情况介绍

  甲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股东李某占股65%,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占股35%共同注册设立,而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由自然人股东李某及其儿子共同注册设立,其中自然人股东李某占股70%,儿子占股30%。股权布局如下图3所示所示。有限责任公司A准备收购乙有限责任公司的100%的股份,需要5000万人民币,这5000万元全部来自于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红利所得。假设收购前,甲有限责任公司账上只有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请问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红利所得5000万元人民币怎样操作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权布局图3:

  (二)操作方案:定向分红免税的股权布局

  李某和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共同成立的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签订的《股东分红协议》或者《股东投资协议》中约定“公司分红条款”,该条款约定:甲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自然人股东李某放弃分红,公司只给A有限责任公司(家族企业)法人股东分红。

  (三)定向分红免税分析

  1、作为自然人股东李某放弃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所得,将向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定向分红。

  2、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与甲有限责任公司都是法人单位,根据《中华人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收到甲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分红所得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5000万元用于收购乙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4、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如果再分配给家族成员、原始创始人(创业股东),则必须缴纳个人20%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A(家族公司)从甲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不要给李某及其儿子分红,应作为李某及其儿子的“钱袋子”,用于李某及其儿子和其他家庭成员发放工资、开销一些费用(业务招待费用、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用、社保费用),购买汽车承担汽车本身发生的所有费用(报销费用、油费、过桥费用、修理费用)。

  通过以上分析,节税的股权架构图如下图4所示:


看看别人如何把“定向分红”玩出花来

  10月27日深交所披露:证监会批复同意风光新材在创业板IPO注册。

  这家公司此前曾经因为完整披露了自己的税务筹划过程,而被财税界大量讨论——它通过“定向分红”一步操作,实现“留存收益转实收资本”“实控人持股方式调整”和“规避个人股东分红个税”三个效果,相当精彩,值得关注。

  1、什么是“定向分红”?

  “一分投入,一分收获”是很朴素的道理,在企业经营层面,公司通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红,但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可以经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这就是“定向分红”。

  谁多拿谁少拿,终究是股东之间利益划分谈判的事,有什么稀奇的?定向分红不稀奇,但定向分红搭配“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整件事就有意思了。

  2、风光新材是如何操作的?

  2016年,此时风光新材的前身——风光有限的股东层只有王磊、韩秀兰两位自然人,为了扩大企业资本金规模可控制股东税负,他们执行了以下操作:

  1)2016年10月27日,王磊、韩秀兰新设风光实业,注册资本认缴1000万元实缴300万元;

  2)2016年11月25日,风光实业对风光有限发起1.4亿元增资(认缴),其中4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亿元入资本公积;

  3)2016年11月25日,风光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向风光实业分红2.24亿元,王磊、韩秀兰不参与分红;

  4)2016年11月25号~28号期间,分红款分5笔陆续到风光实业账户,而风光实业取得同为居民企业的风光有限分红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5)2016年11月30日,风光实业将认缴增资款1.4亿元缴存至风光有限账户。

  其后,风光实业将剩余分红所得资金通过往来、分红等方式提供给两位股东,用于偿还股东前期为实现以个人名义增资而产生的第三方债务,以及为后续增资引入员工股权激励平台合伙企业提供资金。

  3、实现了什么效果?

  从整体来看,风光新材的股东只动用了300万元流动资金,利用定向分红和注册资本认缴制,将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经分红后股东实缴出资,最终转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操作全程股东个人未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原本单一的个人持股模式已调整为个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搭配的持股模式。

  以上操作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现行税法对定向分红没有特殊规定,风光新材也获得了地方主管税局与上级主管税局的认可,整体筹划方案顺利执行。

  4、有哪些启示?

  尽管在操作上,“定向分红”不违反任何任一条现行有效政策法规,但在涉税层面,税务机关有“反避税”作为兜底——能操作定向分红的,各有关方基本为关联方,关联业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做纳税调整。

  据披露,风光新材“定向分红”所涉及的资金大部分通过资本金的形式又回到风光新材内,涉及分红到个人手上的款也规范做了个税扣缴,因此主管税局也表达了认可。

  “定向分红”在实操中除了用于缓解架构调整资金流动性外,还可能用于调节净资产规模、股东往来挂账处理等情况,但由于政策不明确,操作前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以避免税局的异议。

  来源:理道税筹 作者:张梓健 导师:叶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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