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9-30
摘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09-30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不含深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三、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解缴税款期限,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附件)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全文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88]粤税三字第027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2 [88]粤税三字第0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 [88]粤税三字第036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借款合同和金融系统营业帐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4 [88]粤税计字第046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5 [89]粤税三字第006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 [89]粤税三字第027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7 [89]粤税三字第0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实行按期汇总及代征汇总缴纳问题的通知  
8 [89]粤税三字第03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9 [89]粤税三字第05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拨改贷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0 [89]粤税三字第068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11 [89]粤税三字第089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文的规定,第一条“按‘购销合同’税目贴花”的规定已废止。
12 [89]粤税三字第09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三茂铁路公司、省地铁总公司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3 [89]粤税外字第26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文的规定,第一条已废止。
14 [89]粤税三函字第020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在横向经济联合洽谈会上订立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的贴花问题  
15 粤税发[1990]21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6 粤税发[1990]22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7 粤税发[1990]504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尚未投产、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8 粤税发[1990]622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 粤税发[1990]705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权限问题的通知  
20 粤税办发[1990]135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21 粤税办发[1990]136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22 粤税办发[1990]192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3 粤税办发[1990]65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通知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4 粤税办发[1990]843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问题的通知  
25 粤税办发[1990]1336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营运资金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6 粤税函[1991]096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合和中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合同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7 粤税函[1991]373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各类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28 粤税函发[1991]045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食交易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9 粤税发[1991]328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30 粤税发[1991]346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根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文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
31 粤税办发[1991]048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代扣专用章规格的补充通知  
32 粤税办发[1993]073号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33 粤税发[1994]1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4 粤地税一函[1995]0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经济凭证征免印花税请示的批复  
35 粤地税发[1996]25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部分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36 粤地税地函[1996]01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脑帐簿征收印花税的复函  
37 [96]粤地税计函第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销毁小面额印花税票的通知  
38 粤地税发[1997]17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39 粤地税函[1997]29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梅汕铁路总公司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的函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40 粤地税发[1998]44号 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1 粤地税函[200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帐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42 粤地税函[2003]28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43 粤地税函[2008]705号 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44 粤地税函[2009]544号 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  
4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印花税法,税务总局制发了14号公告,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具体纳税期限。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税务总局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纳税人为境内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为境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频繁书立应税凭证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申报缴纳。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解缴税款期限,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执行。

  (五)废止我省不符合印花税法的相关文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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