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建议的答复(摘要)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6-02-16
摘要: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往往面临风险较高、收益较低的问题。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做好政策支持引导工作,对涉农信贷风险进行适当分散和补偿。

关于“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建立和加大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往往面临风险较高、收益较低的问题。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应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做好政策支持引导工作,对涉农信贷风险进行适当分散和补偿。

  国家有关部门坚持把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三农”和县域信贷投入作为工作重点,在强化政策倾斜扶持、加大对金融机构支农信贷投放激励、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做了积极努力。中央财政出台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2013年,中央财政拨付奖补资金62.20亿元,惠及4,994家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关于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3]78号)、《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等文件,也对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及分担机制工作做出了相关制度安排和设计,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明确提出,“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地方财政的沟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设立符合“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二、关于将县级区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

  为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财政部于2009年开始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试点,并稳步扩大试点范围,从最初的5省(区)1县扩大到25个省(区、市),在激发金融机构支农内生动力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县级区,主要是考虑到全国县级区情况较为复杂,简单地将其纳入试点难以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目前,我们正在结合政策执行情况,研究完善细化政策,届时将统筹研究县级区纳入试点的条件、标准、范围等问题。

  三、关于完善涉农信贷担保体系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已有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185家,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8万亿元,同比增长13.9%。当前,农村信贷服务的难点在于缺乏信用、信息和抵押担保。在此情况下,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作用,非常有必要。

  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采取业务奖励、低收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支持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并降低收费标准。截至2013年年底,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86.4亿元。其中,2013年,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18亿元,对于缓解包括涉农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统一整合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后,专项资金丰富和完善了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内容,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规范和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地方财政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关于建立涉农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或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人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植业、养殖业、林业3大类15个,如,水稻、玉米、小麦、能繁母猪、森林等,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同时,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各地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赔偿额度,覆盖农业生产物化成本,促进恢复再生产,并按规定对此给予保费补贴。上述政策,有力促进了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为服务“三农”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保费补贴资金488.2亿元,带动农业保险实现保费约1 15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约4万亿元。下一步,我们将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农业保险尤其是三大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保险的保障水平,逐步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研究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三大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的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关于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问题。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我国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开展,由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只有着重发挥市场经营主体的作用,才能提高农业保险的运作效率,最大程度上发挥财政资金的支农效果。我国目前的运作模式,较好发挥了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作用,以及网点布局、人才技术等优势,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从国内外实践看,如果由政府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运作农业保险,不但成本相对较高、效率难以保证,也容易导致财政兜底的误解,如农业保险大国——美国,也经历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由政府向市场转变的历程。另外,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经营机构等,宜由各省市因地制宜确定,不宜做统一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引导和督促经办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三农”发展。

  五、关于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引导更多资金服务“三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上述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减计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11年11月1日起,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五级分类中的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等四类贷款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专项准备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等等。上述政策对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们已研究提出了农户小额贷款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农业保险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到期的处理意见,待国务院批准后即可实施。代表们所提建议在税收政策上已予以体现。

  关于农合机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与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问题。我们考虑,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则不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客观上会存在一定差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和税前扣除标准不一致是上述差异的一种体现。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存在差异是正常的情况,有些方面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要严于财务制度,也有些方面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要较财务制度宽松。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认真调研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在认真做好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延长和完善相关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有效地支持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六、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实施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2009~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77.26亿元,年均增长近2.15倍,惠及农村金融机构3 785家次,并推动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全国所有乡镇。近期,我们在总结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突出政策对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导向作用,并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从开业之日起3年、4年、5年内,引导其尽快提高经营质量、降低对政策的依赖。下一步,我们将不断细化完善政策内容,更好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2014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201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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