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6-24
摘要: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2021-06-2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本决定缴纳契税。

  二、本市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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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契税适用税率保持平移不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近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并对外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我市契税税率为3%,与我市现行契税税率保持一致,并对土地、房屋被政府征收、征用以及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权属的减免税办法作出规定。同时,《决定》还明确国家对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决定》保持我市现行契税税制框架基本不变,对纳税人税负不会产生影响。对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目前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1.5%;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为2%。因此,《决定》出台对目前房地产交易实际税负也不会产生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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