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办发[2022]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7-27
摘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政办发〔2022〕27号         2022-07-27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0号)精神,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市场化就业规模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2022年高校毕业生身份只可享受一次扩岗补贴,不可重复申领,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3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30%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以下均含,不再列出)〕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组织开展“辽宁省青年见习岗位拓展计划”。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150元/人月。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预拨最多不超过10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工商联)

  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四)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500元、创业指导培训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我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在本溪地区登记注册,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上限6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含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可按照上限10000元/年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八)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载体。面向全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照《关于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本人社〔2020〕46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将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补助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就业能力

  (十)开展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至6个月的数据分析、软件编程、工业软件、数据安全等专业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培养企业新型学徒。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标准直补企业。对获得我市发布的急需紧缺技术工种参考目录中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补贴标准可在现行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二)给予参保失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2月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四、拓展就业渠道

  (十三)开展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公务员录用工作,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划外,可以拿出岗位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开发基层就业岗位。稳定基础教育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招聘规模。支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优先聘用参加科研助理岗位的高校毕业生。稳步扩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招募规模。积极开发城乡社区专职工作岗位,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对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十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兵员征集。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持续加大对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征集力度。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征兵办、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

  (十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根据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强人员保障,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制帮扶。畅通服务求助渠道,允许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学籍地进行登记,推广求职登记小程序,通过社区摸排、信息移交等方式,建立实名台账。为每位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组织开展保用工、促就业系列服务活动,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等重点项目,千方百计开发、归集和发布就业岗位。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精准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送市情宣讲、送政策解读、送招聘服务、送就业指导、送创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工匠精神、送就业典型、送困难帮扶、送权益保障进入高校。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主体作用,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公平招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精简优化求职手续

  (十八)稳妥有序取消就业报到证。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十九)提供求职就业便利。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高校毕业生(不受毕业时间限制)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就业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2022年12月31日前,根据受疫情影响严重程度,必要时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二十)积极稳妥转递档案。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涉密的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转递。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十一)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从2023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明确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及地址,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市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二十二)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就业权益保障

  (二十三)加强困难毕业生等青年帮扶。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将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专项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加强长期失业青年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经本人申请,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毕业生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残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二十四)维护合法就业权益。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纠正和防止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行为。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

  (二十五)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支持举措,统筹安排资金,强化督促检查,加快渠道岗位和政策服务落实。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和风险应对。统筹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和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教育引导和典型宣传。高校要按照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及时提供通俗易懂政策解读。加强对在校大学生择业观教育,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等典型宣传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转变择业观念,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对在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主流媒体和新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

  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如上文无特指均为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本文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溪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本就发〔2020〕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正在按规定享受原有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为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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