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制度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2-01-24
摘要:银行函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

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银行函证业务集中统一处理,完善银行业与注册会计师行业间信息沟通机制,助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中国银行业协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函证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10号)要求,结合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函证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已实现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集中处理函证业务是指银行已将函证业务处理权限上收至总行直属部门或一级分行直属部门,包括采用数字化回函方式、虽未实现数字化回函方式但已归集至总行或一级分行处理等情况。

  第四条 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公开、准确全面、信息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对信息公示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进行指导监督,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汇总、公布更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公示内容包括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机构或部门、联系方式、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等。

  第七条 公示的联系方式应包括业务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如将相关联系方式设置为客户服务热线,应提前做好客服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更新知识库,确保能够解答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相关业务咨询,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如公示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并回复。

  第八条 公示内容中收费标准应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价格目录保持一致,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等情况的收费优惠措施应当进行公示,如有针对电子函证的收费标准及优惠措施也应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统一渠道公示实现集中处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情况。公示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平台、传统媒体、官方文件等,以网络平台为主。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定期直接收集全国性银行相关信息,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负责督促辖内法人银行落实集中处理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定期收集辖内法人机构集中处理信息。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汇总进行公示,并向银保监会有关部门报送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落实集中处理公示要求,及时报送和更新公示信息。各银行应自实现函证业务集中处理后1个月内执行公示要求。如公示内容变更,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按照监管文件要求,最晚于2023年1月1日前实现函证业务集中处理,并于1月31日前完成公示工作。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监管部门转办的对公示信息缺失、有误、无人理会等方面的投诉,根据情况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情形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并报告银保监会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向银保监会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一)未按要求报送、更新公示信息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认真落实公示制度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协会

202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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