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权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财税处理

来源:黄德荣话税 作者:黄德荣 人气: 时间:2021-11-04
摘要:转让债权是指将企业拥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转让债权是指将企业拥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转让的形式:一是将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通常表现为债权的合法转让或者债权现金流量权利的合法转移。例如,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二是将债权转让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债权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这种债权转让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例如,当商业银行转移住房抵押贷款收益权时,银行可能负责收取所转移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最终支付给收益权凭证持有者,同时相应收取服务费。

  一、会计处理

  债权常因贷款和应收款项形成。《〈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第一条(三)项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债权转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计量。如,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债权转让;将债权整体转让,同时保证对债权转入方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等全额补偿;附回购协议的债权转让,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附总回报互换的债权转让,该互换使市场风险又转回了债权转让方;附重大价内看跌期权的债权转让;融券业务等。

  企业继续确认所转让债权整体,因债权转让而收到的对价,视同企业的融资借款,在收到时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该债权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分别计量,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会计期间,企业继续确认该债权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费用。

  二、税务处理

  同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第十六条解释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时,确认转让财产收入。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而会计上,企业已将债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才确认转让收入实现。

  计算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扣除计税基础,而会计上扣除账面净值,由此产生差异。

  三、案例分析

  例如,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一笔国债转让给丙公司,转让价为200 000元,年利率为3.5%。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项回购协议,3个月后由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回购价为201750元。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将该笔国债购回。假定该笔国债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甲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出售该笔国债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0 000

  (2)2019年6月30日,确认利息费用

  借:利息支出  1 750(=200 000×3.5%×3/12)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 750

  (3)2019年7月1日,甲公司回购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1 750

  贷:银行存款  201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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