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函[2021]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4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5-1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财政体制分级管理,市县政府可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商引资等政策。我省财政体制让利市县,增值税不参与分享,地方留存部分全部在市县。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4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税函[2021]136号           2021-5-13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税费事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费政策差异

  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税收基本制度由法律统一规定,但一些税种的具体适用税率、政策执行标准等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一是因为对于一些地方税种,法律授权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地方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施税收减免等,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二是对于一些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各地基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纳税人负担能力等,确定了不同的执行标准,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等。

  对于一些地方有管理权限的税费事项,我省多数已按国家授权幅度或法定税率标准顶格享受相关优惠,如按照政策上限50%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将我省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等。针对纳税人反映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偏高的问题,省税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市、县税务机关走进企业对企业用地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情况开展深入调研,在充分了解市、县财政收入情况后,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调整建议,推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科学合理下调。为开展疫情防控,推进复工复产,我省制定了《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因具体执行标准不同造成的税收政策差异,省税务局正在牵头推进长三角地区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工作。目前,已制定了工作方案,梳理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清单,明确了任务分工,有关工作正有序开展。随着该项工作的推进,将有望在长三角区域逐步实现税收政策“落实一个口径、执法一个尺度、征管一个流程、服务一个标准”。

  二、关于优惠力度差别

  一些税费政策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平衡、行业税负水平、现行政策、外省情况等各种因素。如疫情期间我省出台的免征3个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便是考虑我省财力状况并参照全国多数省份标准制定的。考虑到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和财政部门保障压力,根据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明确我省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对水利建设基金也设置了减免政策,一是各项产业政策减免水利建设基金等相关收费基金,扶持各类园区经济发展;二是水利建设基金专项减免政策,如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财政体制分级管理,市县政府可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商引资等政策。我省财政体制让利市县,增值税不参与分享,地方留存部分全部在市县。

  三、关于社保待遇差异

  在缩小不同地区间社保待遇差异方面,我省正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根据人社部、财政部统一部署,我省已于2020年1月1日实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并于2020年底通过了两部委的企业养老省级统筹验收。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安排,逐步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另外,2020年9月,我省已全面开通长三角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通道,与长三角约7000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普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积极推进异地就医定点医院扩面工作,实现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全覆盖,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患者在所在地定点医院就医直接结算。下一步,我省将推进长三角医保一体化,逐步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扩大异地就医门诊就算试点,逐步实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覆盖,探索部分门诊慢特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四、关于涉税信息共享和综合治税

  在涉税信息共享和综合治税方面,省税务局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积极参与“数字江淮”建设和“皖事通办”等工作。一是做好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工作。完成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注册和挂接等工作,对全省税务系统90大类234个具体涉税服务事项进行认真梳理。二是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与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十几家省直部门签订了外部数据交换协议,定期开展数据共享交换,与省统计局建立了“税统通”共享协作机制,及时全面了解全省企业增减变动状况,准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各地政府部门根据《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要求建设了综合治税平台或协税护税平台,作为各级税务部门主要的外部数据来源,涉税数据可通过多种交换方式实现数共享。三是推进电子税务局与“皖事通办”平台对接,打造跨层级、跨部门办税服务精品事项。截至目前,全省个人涉税事项和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全部实现“一网通办”,纳税人跨省迁移、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和社保证明开具等5个事项已经实现长三角跨省“一网通办”,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对地方有管理权限的税费政策,统筹考虑进一步减税降费的问题,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同时,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和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加快各级综合治税平台、协税护税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有利的税费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