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框架初探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董浩炜 人气: 时间:2016-07-22
摘要: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通则》内容显得有些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财务活动内容上,《通则》缺少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产权管理、资本经营、并购、对外捐赠、担保、投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内容;二是在逻辑框架上,《通则》缺乏明确的计划、组织、控制等管理要素,应至少包括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体制与财务组织、财务控制以及财务考核评价等内容。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财务管理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适时修订《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以更好地引领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实践,本文拟对此问题做一些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2007年版《通则》明确了其适用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但此条规定在新的形势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目前政府财政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角色定位,也就是政府财政部门和企业财务管理发生关系的关联点在哪里?这就要先厘清财政部门制定《通则》的出发点是出于“公共财政属性”,还是“所有者财政属性”。所谓公共财政属性,是指政府集中社会资源向社会投放公共产品,以弥补市场失灵的措施。在实务中具体表现为财政资金的投放,即每年将巨额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各种类型的企业,企业则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将该类资金记入“政府补助”或者“递延收益”科目。所有者财政属性是指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从维护出资人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角度投入企业的资本,主要为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项目,企业则按照会计核算制度,将该类投资记入“实收资本”等科目。这两个属性具有较大的差异,公共财政属性追求的是非盈利性,所有者财政属性的盈利性特征明显。

  厘清了上面两个属性的关系,下面的问题就是《通则》中的政府财政部门是以哪个属性出现的?很明显现行《通则》中政府财政部门体现的是所有者财政属性,这一特征一方面从其适用范围明确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看出,另一方面从其内容来看,对于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具体规定更多的是以出资人的角度所做的。这样的属性定位在当前是否适当?实际上,目前已经有相对健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护出资人的利益,包括《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对于国有上市公司,还有证监会和交易所的一系列法规制度可遵循。

  二、目前政府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监管的现状分析

  《通则》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企业财务的主要工作就是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检查财务会计报告质量,实施财务评价,监督财务运行状况,主要的管理方法是指导、管理、监督。目前政府财政部门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管,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的发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审计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等,以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但在监管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监管范围过窄,《通则》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对目前数量庞大的非公有制企业无法实行有效监督;二是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按照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各级国资委都设有相应的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因此财政部门如何实现错位监督,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新《通则》的框架与内容建议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通则》内容显得有些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财务活动内容上,《通则》缺少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产权管理、资本经营、并购、对外捐赠、担保、投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内容;二是在逻辑框架上,《通则》缺乏明确的计划、组织、控制等管理要素,应至少包括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体制与财务组织、财务控制以及财务考核评价等内容。

  鉴于此,笔者建议新《通则》应做出以下改进:一是找准财政部门的定位,应秉持“公共财政属性”的理念,明确《通则》是规范和加强所有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部门规章;二是在逻辑框架和内容上,应根据企业财务活动的具体实践予以完善;三是体例架构上,可以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体例,先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基本规范》,然后再制定详细的实施配套指引,包括财务战略、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管理等;四是在修订过程中强化管理意识,注意与会计准则、《公司法》做适当区分,提高自身财务管理的专业化定位。

  (原载《财务与会计》2016年第15期)

  作者:中国乐凯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金融部 董浩炜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