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所得税申报处理实务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4-02
摘要: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和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举足轻重。 那如何快速地掌握这三项技能呢?您可瞧仔细啦,小编呕心沥血为您制作了一篇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实务性文章,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一 先看看报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
 
 

业务招待费、广宣费、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和调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举足轻重。那如何快速地掌握这三项技能呢?您可瞧仔细啦,小编呕心沥血为您制作了一篇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实务性文章,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先看看报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

 

先来摆一摆广宣费与业务招待费

 

(一)扣除标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二)计算限额基数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对从事投资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三)筹建期间发生费用的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举例说明

 

广宣费

A公司2015年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广宣费支出20万元。2016年销售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广宣费支出10万元,所得税如何处理,如何填报申报表?

 

2015年允许扣除的限额为:

100万元X15%=15万元

实际支出20万元

2015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6年允许扣除的限额为:

100万元X15%=15万元

实际支出10万元

可弥补2015年未扣金额5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业务招待费

某公司2016年度,销售费用科目记录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管理费用科目记录业务招待费用支出30万元,全年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600万元,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如何填报呢?

怎么计算呢?

 

业务招待费账载为:销售费用30万元+管理费用20万元=50万元

 

税法允许扣除金额为:50万元X60%=30万元

销售费用合计为: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600万元=4000万元

 

税法允许扣除金额为:4000万元X0.5%=20万元

 

税法可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费用30万元>税法可允许扣除业务招待费销售收入扣除限额20万元,两者取小,确定该企业当年扣除限额为20万元。

 

捐赠支出

 
 

(一)定义

捐赠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二)还是举个例吧

某企业对外发生“公益性捐赠”10万元,当期会计利润100万元,其税收捐赠扣除限额是多少?

 

估计大多会计都会跃跃欲试说,这个简单,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按利润总额的12%计算扣除限额,即100×12%=12万元,企业实际捐赠10万元,没有超过税法扣除限额,不用做纳税调整。

 

实务申报中真是这样吗?估计有90%的人都忽略了一项重要事情,即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实践中,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容易辨认,而公益性社会团体是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且名单是一年一公布,上一年在名单中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不代表下一年也一定在名单中。

 

因此企业在纳税申报中,一定要查询捐赠的对象当年是否在相关部门下发的名单中。这类公告名单公布的时间一般较晚,最迟可能会在当年汇算清缴结束期前公布,但也有例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4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03号)是在2015年12月31日才公布。公布的层级也分2种情况,一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公告的;二是由各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以上2个层级名单中的团体均具有税前扣除资格。

(三)特别强调

一是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

 

二是受赠单位是否在公益捐赠扣除名单范围内;

 

三是企业当年会计上若为亏损,按现行税收扣除限额计算,其当期捐赠额应全额调增,当期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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