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1-27
摘要:《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关于离岸新型国际贸易的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21]120号        2021-1-27

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关于离岸新型国际贸易的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税务之家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7日

  政策概览——

  经国务院审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新增14大类、143个细分行业。

  一、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特点

  1、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本次《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分为两部分,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适用于外资企业),两份目录均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2、条目最多、涵盖行业最广。新增目录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并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适时调整。14个大类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同时,目录内容还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3、重点突出三大产业,并充分考虑海南产业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本次海南自贸港新增产业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产业纳入:比如酒店、特色化中小型家庭旅馆、乡村民宿等;比如展览服务、质检技术服务、航运相关金融服务等;比如新能源汽车制造、5G和6G技术开发及商业化应用等。同时,本次海南自贸港新增产业目录将具有海南特色的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海砂淡化、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与制造等。

  二、涉税规定汇总

  1、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

  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

  根据2020年6月23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3)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4)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贸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

  3、企业如何申报优惠?

  根据2020年9月30日海南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争议协调办法》规定,企业申报采取以下方式:

  1)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即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并根据要求留存备查资料。

  2)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申报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的企业不符合要求的,应与企业充分协商,企业不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的,税务机关将争议事项上报至海南省税务局,省税务局收到争议事项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确认工作并将结果告知纳税人。

  3)涉及实质性运营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是否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进行确认。

  4)涉及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争议事项,省税务局应对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先行判断,能够界定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税务部门与企业就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出现争议且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海南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4、企业无法自行判别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怎么办?

  海南省税务局已开通咨询窗口(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海南省税务局一楼),企业如果无法自行判别是否属于鼓励类产业,可以赴窗口进行咨询。关于企业主营业务占比是否达到60%以上的咨询,由海南省税务局进行确认;关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咨询,由海南省税务局先行判断,省税务局难以界定时,由省税务局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界定并出具意见。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目录。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本目录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执行。

  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适时对本目录进行修订。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9年第27号)中的产业。

  以上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与运营

  2.热带经济林基地建设

  3.动植物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二)制造业

  4.深远海养殖、加工产业及装备示范应用

  5.深海鱼油、蛋白粉、甲壳素提取等水产品加工

  6.红酒、牛羊肉、牛奶、冻品、燕窝等进口食品的深加工制造

  7.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

  8.使用进口原料生产药品、化妆品,进口农林产品深加工制造(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9.机制砂生产(年生产100万立方米机制砂以上的建筑石料机制砂一体化生产)

  10.海砂淡化(海水淡化和海砂淡化一体化生产,年生产规模为300万立方米以上的海砂淡化生产)

  11.游艇、邮轮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及配套产业,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船舶研发与建造

  12.低硫油、生物质油的调制与应用

  13.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

  14.已建的中、大型或新建的大型炼油、乙烯、芳烃、天然气化工生产装置生产的有机化工原料深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15.化妆品(含汞量不超过百万分之一)开发、生产

  16.新能源汽车制造(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等执行)

  17.摩托车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制造

  18.教具教学仪器开发及生产

  19.建筑与海洋防护用环保涂料

  20.海洋可再生能源装备研发及制造

  21.航天食品、航天生物医药、航天医学研究及应用

  22.深远海搜救打捞装备和技术研发应用

  23.特种干式变压器、电抗器、变流器、无功补偿及电源成套设备和超滤膜净水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24.传统工艺品设计加工生产

  2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研发与生产

  26.精密机械手表、机械时钟及零部件制造,智能手表及零部件制造

  27.宝玉石加工和珠宝首饰镶嵌制造

  28.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相关的设备研发、制造、检验、维修、销售及配套产业

  29.航空飞行器、航空发动机、航空机载产品的研发、制造与维修保养等运营服务及其配套产业

  30.航天器及其地面设施研发、制造、维修、保养,太空资源勘测与应用

  (三)建筑业

  31.港口码头建设及养护

  32.沿海深水航道、防波堤和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建设及养护

  33.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

  34.海底光缆建设及养护

  35.沿海公共锚地建设及养护

  36.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

  37.海洋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及生态示范工程建设

  38.运动船艇码头等户外运动基础设施建设

  39.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研发、生产及示范工程

  40.海洋石油天然气工程

  (四)批发和零售业

  41.农林产品贸易营销中心建设

  42.品牌体验店、品牌直销购物中心、连锁便利店、目录商店、主题商城、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商品批发市场等商贸设施建设及信息化改造,无界零售平台及技术研发

  43.农林产品进超市系列化服务

  44.大宗商品贸易(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外)

  45.贸易经纪、代理与服务

  46.离岸新型国际贸易

  47.种业国际贸易

  48.拍卖公司建设与运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9.公路旅客运输,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及服务

  50.铁路客货运输,铁水联运及粤海轮渡铁路客货运输,高速铁路快件运输

  51.农林渔产品、食品、药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集配中心

  52.船舶登记、管理、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和相关服务,邮轮与国际航运、飞机物资供应业务,船用燃油和天然气、船用产品、物料供应等船舶供应,航运航空保税燃油和保税LNG加注服务

  53.水上客货运输及辅助业务,港口装卸、仓储、拖轮、理货业务,邮轮港口业务、邮轮运输业务

  54.国际无船承运人业务

  55.国际寄递物流

  56.国际航空货运服务

  57.国际航线挂靠、集装箱中转业务、集装箱拆拼箱

  58.国际航空器和航材物流、交易市场及衍生业务

  59.通航短途运输

  60.全球集拼分拨系统研发及运营管理

  61.国际货代、船代、报关、报检等相关代理业务

  62.仓储、运输、货代、船代、拣选、包装、装卸、分拣、搬运、流通加工、配送、逆向物流、信息处理等一体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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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

2021年1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去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正确引导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按照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海南省、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认真咨询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积极听取基层政府部门、园区、企业的意见建议。9月1日至10月15日,我们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设性意见,我们都积极研究采纳。《产业目录》成稿后,我们还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产业目录》报请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问:《产业目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采用“国家现有目录+地区新增目录”的体例结构。《产业目录》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两部分。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适用于内资企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适用于外资企业)。
二是产业条目多、涵盖行业范围广。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加上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基本涵盖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点产业和领域。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我们还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三是重点突出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体方案》明确“大力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夯实实体经济基础,加强产业竞争力。”据此,《产业目录》中的新增目录重点将三大产业的细分行业纳入,比如旅游演艺、高端专业医疗、生物质材料研发与应用等。同时,考虑到海南的产业特色和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把与热带农业、海洋开发等相关的产业也纳入其中,比如热带农林产品精深加工、智慧海洋与海洋信息服务等。

问: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享受什么优惠?
答:总体方案提出:“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原则上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问:涉及《产业目录》相关业务的企业,是否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2020年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企业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1.以《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3.企业在海南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4.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的企业,只有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享受优惠。

问:《产业目录》的实施期限是怎样的?
答: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据此,《产业目录》实施期限与政策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问:《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是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疑义,如何解决?
答:海南省是《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海南省税务等部门负责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产业目录》进行判断。如出现难以准确判定的情况,可由海南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界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意见。考虑到离岸新型国际贸易属于新业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商有关部门对其范围进行解释。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海南省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方案,确保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征求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

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财关税[2020]54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财税[2020]3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关税[2020]42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发[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琼府[2020]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汇发[2020]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港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改革试点的通知

琼府[2020]41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琼财税[2020]1019号 海南省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2020]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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