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明确:新税法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从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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