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丁峰 汪成池 人气: 时间:2013-10-01
摘要:案情简介: 近期,高新地税局在对一轮胎生产企业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自有土地面积300392...

案情简介:
近期,高新地税局在对一轮胎生产企业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自有土地面积300392.3平方米,应从2007年4月,即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次月起开始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企业实际从2008年9月,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日期缴纳土地使用税,少申报2007年度及2008年度相关月份的土地使用税。

随后,税务机关查明,并依法追缴该单位2007年度土地使用税税款1126471.13元(300392.3×5×9÷12=1126471.13);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税款1001307.67元(300392.3×5×8÷12=1001307.67),加收滞纳金1281673.82元,同时对该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的0.5倍罚款,合计1063889.41元。 
   
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而该企业从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日期开始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且其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日期迟于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故形成少缴土地使用税。

相关问题——特殊情形下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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