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对22号文不暂估进项税额吐槽了

来源:彭怀文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16-12-19
摘要:自从《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以下简称 22号文 )发布以来,就有人不断吐槽,本人也是之一。 其中很多人对22号中的关于暂估入库不暂估进项税额的处理规定也是吐槽不断。对于很多大咖的吐槽,我认真进行了拜读,对不暂估进项税额的吐槽理由也是很多,其中最

自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22号文)发布以来,就有人不断吐槽,本人也是之一。

其中很多人对22号中的关于暂估入库不暂估进项税额的处理规定也是吐槽不断。对于很多大咖的吐槽,我认真进行了拜读,对不暂估进项税额的吐槽理由也是很多,其中最主要的理由:一是不暂估进项税额会少记负债,二是进货商与供货商之间不好核对往来账。

本来对于22号的这一条规定,我在看到的第一眼的感觉是可有可无,因为我们企业会计核算时绝大多数都是一直这样处理的,不管财政部写不写这一条规定,绝大多数的企业会计处理都是没有暂估进项税额的。

现在,稍微大一点的企业都上了ERP软件,即便很多小企业至少也用KIS版等。如果你使用过ERP软件,或者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所了解的话,你应该就清楚或者明白:

企业一旦收到外购货物,第一步需要做的就是进行验收,包括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验收完成再入库,入库后库房管理人员就应填制《入库单》。《入库单》至少会包括数量和单价,但是通常不会有税额。此处的单价,在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就是价税分离后不含税单价,对于普通发票因为不得抵扣才是含税单价。总之一句,此处的单价以后是要进入成本或费用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会在《入库单》上出现的。

如果财务部在当月收到了发票,财务部只需要在ERP系统中去调用库房早已经录制好的《入库单》,然后下推自动生成《采购发票》,《入库单》和《采购发票》进行勾稽后就可以自动生成采购的会计分录了。此时的采购发票上自动就有了增值税税额,在自动生成的采购会计分录上也就自动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科目。

如果财务部在当月没有收到发票,就会出现所谓的“暂估入库”了。在月底结账前,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尚未勾稽发票的《入库单》,然后自动生成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在当月关账后,系统会自动在次月做一个暂估入库的红字分录进行冲抵。整个过程几乎就是自动的,不需要会计人员手工录入,所以冲销上月暂估入库的会计分录通常会是次月的1号凭证。

至于是次月收到发票还是很久以后收到发票,财务部在核算时只需要条用库房最初录制的《入库单》,然后同样是下推生成《采购发票》,然后再自动生成采购的会计分录。

在最早,会计电算化是要经过财政部审批的,所以会计电算化软件必然是严格按照财政部的会计制度来做的。后来财政部取消了行政审批,但是软件厂商在设置流程时还是严格考虑了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定等。我想,财政部本次在出台22号文时还是了解企业实务操作的,所以该规定还是实事求是的,是接地气的。如果现在非要去改变企业和ERP行之有效的办法,我个人觉得反而是添乱!

至于专家们说的,不暂估进项税额会少记负债,我认为这只是看到实物一面。如果暂估进项税额,是不是要同时暂估资产呢?不管暂估的进项税额是计入什么科目,实际上都是资产。暂估一项暂时还不存在的资产,是不是与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不符呢?还有同时暂估负债和资产,且金额一致,对财务报表最终结果是没有影响的,既不会虚增利润也不会虚增资产。

另外,对于专家吐槽的第二个理由,采购商和供应商之间不好对账。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有点纸上谈兵的味道,没有在企业进行过实务操作。

企业之间对账,不是会计师事务所发询证函那么简单。

本人原来在大型食品企业做过多年的财务负责人,对企业之间的对账是深有体会的。我们作为供应商给大型超市供货,一般的账期都是在一月以上,所以经常需要与大型超市对账。

在所有的大型超市中,我特别喜欢麦德龙超市的对账模式。麦德龙超市是德国人开的,德国人特有的严谨也体现在企业之间对账上。麦德龙会在收货后给我们供应商提供一份“模拟发票”作为对账的依据。所谓的“模拟发票”除了有订单号、收货单号、收货仓库等信息外,还有商品名称及规则、数量、单价、税率及税额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乎一模一样的信息。该“模拟发票”既可以起到对账的作用,也可以作为供应商向麦德龙开具发票的依据。

其他企业对账,即便达不到麦德龙那样规范而精细,但是至少也会包括订单号等信息,不是只有简简单单的一个余额。

对于不暂估进项税额进行吐槽的,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吐槽者大部分是中介机构的或者是培训界的。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觉得暂估的负债金额与实际不符,我觉得对于一个说得清道得明的差异,难道你们就没有办法了吗?难道你们非要认为企业会计处理错误或者财政部的规定错误吗?

别再对22号文不暂估进项税额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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