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11类个税“其他所得”,凤凰涅槃可有期?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8-09-03
摘要: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基于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基于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因此,本次修订税法时,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最后一项(第十一项)关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

  可别小瞧了这一处看似不起眼的细微修改,它意味着具有38年历史的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征税项目,将在四个月后的2019年1月1日,正式退出个人所得税的舞台,与我们告别了。至于其中的部分项目会否实现凤凰涅槃,还得看接下来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如何修改和制定。笔者认为,原11类“其他所得”中的部分项目并入到新税法中更合适的征税项目里面是大概率事件。

  至今为止,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简称“其他所得”)”,究竟包括了哪些所得项目呢?

  现行(从1995年至2018年8月)税收政策规定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如下11类项目(其中最后一类为“其他所得”项目的特殊情形):

  一、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文

  三、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文

  四、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

  五、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六、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文

  七、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

  八、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九、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十、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十一、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注:财税〔2018〕2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行(暂定一年)。对于本项所得,文件规定的是直接按照10%的税率,而并非按其他所得适用的20%税率减半征收,同时又规定将依此计算的应纳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当属“其他所得”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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