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1997-06-28
摘要: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7]90号       1997-06-28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法规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标签: 采矿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