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函[2021]63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04-26
摘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对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黑税函〔2021〕63号       2021-04-26

秦剑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疫情期间减税降费惠企纾困政策期限的建议》(第200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我局将继续做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我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助力龙江经济社会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部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联系人及电话:张小光,0451-53603140

国家秘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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