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1-11-23
摘要: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对于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只有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不涉及滞纳金。

补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4]1199号 )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并且《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即对于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只有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并不涉及滞纳金。道理也很简单:扣缴义务人并未扣下税款,相应不存在滞纳税款的问题,对扣缴人未扣缴的违法行为只能是处罚,而不能加收滞纳金。所以,即使遇到税务机关检查,需要补缴,也只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也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问题。但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呢?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对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行为,新个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时间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或税务机关通知的限期内缴纳,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比如,在次年七月五日才缴,对于滞纳税款这五天应该加收滞纳金。当然,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为2018年及之前的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根据法律整体上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原则,纳税人补缴个人所得税仍然还是不需要加收滞纳金的。

  注意: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08年12月的解答——

补缴以前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我单位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在前一段的税收检查中,被查出以前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是以前年度的税金,单位老总让单位负担该税金。请问单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由单位负担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费的做法不妥。如果单位先代为支付该款项,然后向职工收取或者扣回,则规范的做法是记为“其他应收款一一代付个人所得税”(可以视实际情况做明细核算)。如果因应扣而未扣个税被处以罚款的,该项罚款应由单位负担,在支付年度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但税务上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单位一定要代为负担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则会计上只能于支付年度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税务上不能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这样处理的话,从职工个人的角度看,在税务上极有可能被视为另外取得了一笔工资性收入,要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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