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预[2014]62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4-07-14
摘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4]62号      2014-7-14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2014年1至7月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已按原办法在总机构所在地缴库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和本办法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办理2014年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时,增列总机构所在地上解,增列分支机构所在地补助。从2014年8月1日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本办法就地缴库。

  附件:

  1.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2.财预[2012]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3.财预[2012]4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4.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

  5.**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

  附件1  

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按照川府发[2014]9号文件规定,中央与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财政按体制分享60%外,地方40%部分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35:65的比例进行分享,省暂不参与三州和内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分享。

  财政部定期调库划转至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仍继续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将其作为财政结算的资金来源补助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

  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进行分摊,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一般地区按60:14:26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市或扩权试点县(市)国库,民族地区按60:40的比例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州县国库。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三)总机构企业所得税解缴

  总机构在我省的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将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就地按比例分别办理缴库,一般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省级7%、市或扩权试点县(市)13%;民族地区的缴库比例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州县20%。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开具税收缴款书,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科目分别解缴入库。

  (四)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再分配

  为切实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在省内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的分配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通过办理财政结算的方式在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和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最低层级到县市区级,下同)所在地间进行收入的再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为:

  1、省内各二级分支机构是分摊细化所辖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以下简称“三因素”)和计算本分支机构再分配税款的责任主体(二级分支机构无法细化分摊三因素的,由其负责协调总机构细化分摊)。负责按照上年度的三因素,将本二级分支机构在省内上年度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其所辖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企业在县市区级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细化分摊到县市区级,下同)之间进行细化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自身同样按三因素参与分摊。分摊时三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若总分机构企业在我省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分支机构的,由各二级分支机构分别对其所辖三级或三级以下分支机构进行细化分摊。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计算结果如实填报《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见附件4),签章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各分支机构再分配税款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省内某分支机构再分配税款额=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上年度已缴纳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公式中“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省内某二级分支机构所辖所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均包括细化分摊后二级分支机构自身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2、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收集和汇总本地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与本地区上年度金库报表中“1010440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和“1010449 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合计数核对无误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负责计算和汇总本地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三因素”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根据本《办法》计算本地区应留存和划转其他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再分配税款,包括留存金额、划转金额、划转地区等,填报《**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见附件5),会同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签章后上报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3、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市(州)、县(市、区)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分配情况表》的汇总审核,并分配下达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再分配收入转移支付补助,以实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和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间的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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