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8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20-05-20
摘要:经了解,广西税务部门未出台“将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农产品视同于当地农民的自产自销”的税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边民销售的农产品并不是边民自产的,因此,不能视同自产自销商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81号提案的答复

徐富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大做强我省边民互市贸易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边境贸易发展,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意见》《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出台了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政策。黑龙江省税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我省跨境电子商务、边民互市贸易发展。关于您提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政策,将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农产品视同于当地农民的自产自销。允许在加工环节给予原材料税收抵扣。我省也可参照广西做法,将边民互市贸易中进口的大豆、油菜籽、亚麻籽等视同边民自产自销商品”的建议。

  经了解,广西税务部门未出台“将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农产品视同于当地农民的自产自销”的税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边民销售的农产品并不是边民自产的,因此,不能视同自产自销商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对于边民向企业销售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农产品,通过其他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进行抵扣。按照规定,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省税务局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任何形式的税收政策。我局将继续密切关注支持边境贸易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根据实际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有关情况及建议,尽最大可能争取国家对黑龙江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支持。下一步,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将不断加强宣传辅导,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为我省经济发展贡献税收力量。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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