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64号(经济发展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17-12-22
摘要:2014年在全国范围开展营改增“3+7”试点。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运输以及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扩大为“2+7”试点;从2014年6月1日起,对电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3+7”个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4164号(经济发展类25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成本 振兴实体经济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实现减税建议的意见

  我局赞同您提出的“通过税收制度改革实现减税”建议。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近年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推进税制改革,持续释放税制改革红利,取得了明显的减税效果。

  (一)扎实推进增值税改革

  1.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

  第一步,2012年在部分省市开展营改增“1+6”先行试点。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试点;从2012年9月1日起,分批次将“1+6”试点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广东(含深圳)、福建(含厦门)、天津、浙江(含宁波)、湖北8省市。

  第二步,2013年在全国范围开展营改增“1+7”试点。从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将试点推广到全国。

  第三步,2014年在全国范围开展营改增“3+7”试点。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中的铁路运输以及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扩大为“2+7”试点;从2014年6月1日起,对电信业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3+7”个行业。

  第四步,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为建立比较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营改增试点不仅对完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以及促进社会分工等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大规模的结构性减税,让纳税人直接分享了改革红利。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直接减税5736亿元,实现了所有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

  2. 简并增值税税率

  2017年,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简并增值税税率,将13%的税率并入11%的税率,从而使增值税四档税率减为三档。同时明确,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的农产品维持原有进项税额抵扣力度不变。

  (二)降低部分品目消费税税率

  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由原来的30%调整为15%。

  (三)不断深化资源税改革

  一是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同时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2015年,我局会同财政部或单独下发文件,明确了煤炭资源税税率、相关运费扣除、煤炭资源税计税价格、洗选煤折算率以及防范税源跨省(市)无序转移风险等问题。

  二是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三是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际税制改革趋势,认真考虑您提出的有关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各项税制改革,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二、关于出台更多特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建议的意见

  您提出“出台更多针对特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精准降税措施,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减税力度。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与我国税收政策调整方向基本一致。近年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整税收政策时,着力提高精准性、针对性,如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综合采取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加速折旧、递延纳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非营利组织、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重要主体,以及西部地区分别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为进一步扶持和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多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将此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逐步提高至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2017年,再一次将标准提高至50万元。我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不断加强顶层指导、简化政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全力打通政策贯彻落实的“两个一公里”,确保了政策实施效果的持续改善。在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的形势下,减税政策实实在在地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提供了“定心丸”。

  2014年至今,我局还多次优化和简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程序,主动取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审批事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提前释放优惠政策红利,允许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享受税收优惠,在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对小型微利企业一律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办税时间成本和人财物消耗。特别是从2014年开始,允许核定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全覆盖。

  (二)关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2008年,我局配合科技部和财政部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过程中,三部门持续关注政策落实情况,分批次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先后多次深入调研,针对《办法》执行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有关认定条件、技术领域等问题进行了修订,2016年出台《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更加突出高新导向和鼓励“双创”原则,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并扩充了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不断优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一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是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明确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具体操作。三是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将创业投资优惠享受主体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三)关于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一是印发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项目、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和管理进行明确细化。二是在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配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三是为进一步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我局配合财政部和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随后,我局印发了《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减少了审核程序。四是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强调了优惠政策落实中的宣传、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五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我局配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到75%。

  (四)2017年出台减税措施的相关情况

  2017年,为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出台了六大减税措施,除前述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优化完善加计扣除政策外,还有三项减税措施,一是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二是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三是延续了2016年底执行到期的六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

  从以上减税措施可以看出,您所提建议在近期出台的相关减税措施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策研究力度,适时出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同时,进一步规范相关制度,优化办税流程,简并涉税资料,拓宽办税渠道,集成管理服务资源,多推便民之举,多施利民之策,全面提升纳税服务效能,使纳税人获得更便利、更高效、更公平、更规范、更放心的纳税服务。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IPC证:蜀ICP备17025776号-2
2018-2021 zhuawawa.xin 税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