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存货和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的财税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黄德荣 人气: 时间:2020-04-29
摘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存货、固定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一、会计处理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

  以存货+固定资产抵债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存货、固定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

  一、会计处理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务处理

  1994年1月中国推行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起,税率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税率调整为13%。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抵偿债务的是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

  三、案例分析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销售一批材料给甲公司,含税价为2 340000元。2019年6月18日,与乙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内容如下: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存货、固定资产抵偿该账款。2019年6月20日,抵债资产均已转让完毕。其中;用于抵债的产品市价为800000元,增值税率为13%,产品成本为700 000元;抵债设备的账面原价1 200 000元,累计折旧300 000元,评估确认的净值850 000元。甲公司发生的设备运输等相关费用为65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债务人甲公司的财务处理如下:

  ①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900 000

  累计折旧——××设备  300 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 200 000

  ②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6 500

  贷:银行存款  6 500

  ③结转债务重组利得及转让资产收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2 3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000(=800 000×13%)

  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850 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86 000{=2 340 000?­[800000×(1+13%)+8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7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设备  56 500

  贷: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56 500[=85 000-(1 200 000-300 000-0)-650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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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货物抵债债务重组所得如何交税?

用成本100万元,市场价200万元的货物抵偿300万元的欠款(增值税税率13%)。

有300-226=74万的债务重组所得,这部分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答:

对于用货物抵偿债务的,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增值税方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中并没有包括用货物抵偿债务的情形。因此,用货物抵偿债务的话,如果双方没有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并明确债权人让步金额,那么抵偿债务的金额就是债务人销售货物的收入(低于市场价或公允价值的除外),应抵债金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双方签署有债务重组协议,对抵债货物按照市场价或公允价值计量,差额部分明确为债权人的让步,则债务人应按照货物的市场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按照市场价或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差额部分(债务重组收益)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货物用于抵债属于“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情形,应视同销售,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的应税收入,抵债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彭怀文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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