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办发[2007]4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务之家 作者:税务之家 人气: 时间:2007-11-16
摘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企业年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提出企业年金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年金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48号        2007-11-16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于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待遇差距,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高度重视,并将企业年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规定中。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提高对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将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扩大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在工资总额6%以内部分,可以从企业缴纳所得税基数中扣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当地建立企业年金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审核认定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及时受理并出具企业年金备案的相关文件。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企业年金建立和经营过程中的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企业年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企业年金相关政策,提出企业年金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年金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年金的经营特点,制定行为规范和管理标准,在市场营销、资产管理、投资运营、收益分配、管理费用、信息披露等方面,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年金政策规定。要加强企业年金市场研发,探索适合其特点的投资策略,选择稳定性强、风险较低的产品,实现长期稳健运行,做到安全与收益并举。

  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委托法人受托机构管理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严格遵循普惠原则,企业所有职工都应当参加。制定企业年金要经过集体协商,企业年金的分配要在公平的基础上,体现效率因素。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及时报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审核,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缴纳的年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基数中扣除。

  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在国家或省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出台前,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与国家认定的具有经办企业年金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法人受托机构每6个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养老保险和基金监管行政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书面报送一次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年金运营向市场化过渡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地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重点是原行业管理、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要移交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凡是有与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按政策进行规范和完善。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税务和保险部门,对当地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管,按照国家公布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名单,指导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运营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逐步实现规范的市场化运营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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