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经贸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网络直播税收法律问题”研讨会

来源:首经贸财税法研究 作者:首经贸财税法研究 人气: 时间:2022-01-12
摘要:研讨会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商事模式、法律关系、收入情况等,聚焦直播行业税务法律问题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定性、网络直播的分级分类管理、直播行业中的税收核定问题及其改进等进行深度对话和交流。

  2022年1月8日下午,首经贸法学院、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举办了“网络直播中税收法律问题”研讨会。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经贸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周序中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蔡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院税收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北京大学社科部郭昌盛老师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的何锦前教授、贺燕副教授、孙天承老师、胡翔老师、褚睿刚老师及部分在校学生参加了研讨会。

  因近期几起网红主播偷税被罚和补税的案件,网络直播中的税收法律问题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方面,业界对于高收入的当红主播因偷逃税款被依法追责,均予以认可,社会公众也颇感大快人心。但另一方面,更为值得关注的是,系列网红涉税事件暴露出来新业态的税务监管问题、有关税收制度和税法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以及其他税务管理问题等,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网络直播这种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主播这种新就业模式的前途。

  日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及财税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六届税务司法论坛发布的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中,一起涉及主播的涉税民事纠纷案件被入选,有关直播收入中的扣缴义务问题,也进入业界的讨论视野。

  缘此,秉承“助力财税法治建设”的一贯使命,财税法研究中心决定举办一次高端且深入的研讨会,就网络直播中的收入定性、核定征收等焦点税法问题,展开充分研讨,为推动税法确定性、实现新业态税收监管和商业创新发展的良性互动提供智力支持。

  研讨会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商事模式、法律关系、收入情况等,聚焦直播行业税务法律问题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如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定性、网络直播的分级分类管理、直播行业中的税收核定问题及其改进等进行深度对话和交流。经过四个多小时的深入研讨,研讨会的形成了丰硕的成果。

  第一,关于网络直播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定性问题。专家们认为,应当基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主播是否采用商事组织形式,收入的来源等,具体判断直播收入的税法定性。根据当前的行业操作模式,知名度和收入较高的主播,通常有合作的经纪公司,其直播收入与平台、经纪公司进行分成。直播的收入主要是打赏收入和直播带货的佣金收入,少数知名主播还能收取坑位费或者出场费。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通常主播取得的底薪、直播分成、坑位费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没有经纪公司的情形,主播取得的收入,一般为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但在主播采取了商事组织的形式开展直播业务的情形,其取得的收入通常属于经营所得。

  第二,有关直播收入的收入性质转换问题。围绕“薇娅”偷税案中所披露的采用虚构业务的虚假方式,将直播带货佣金收入等劳务报酬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偷税的问题,专家们就劳务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区分、偷税和避税的区分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因《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劳务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某些取得收入的行为类别上有重叠,从而使得二者难以区分。但是一般而言,如果自然人纳税人登记了商事主体,即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基于该等商事形式提供劳务取得收入的,应为经营所得。民事主体具有商事自由,有权利自由决定是否选择设立商事主体、设立何种商事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纳税人也有权利规划自己的经济行为,合理节税,税法不能单纯基于纳税人选择的商事形式降低了税负而否认其税法效果。薇娅之所以被认定为偷税,不在于采用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或在于其采用了虚构业务的方式将收入性质进行转换,从而掩盖纳税义务。

  第三,关于核定征收的问题。首先,核定征收是兼顾税法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征收方式,能够使大量没有财务核算能力、免于建账的小型商业组织更有效率的征税,具有《税收征管法》的依据,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疏于监管,将税收核定制度变相的作为吸引投资的工具,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财政返还,人为创造了税收洼地,使税收核定制度被滥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对核定征收制度的不当使用需要加以规范。但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刀切地取消核定征收制度,而应回归核定征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原初功能,并结合收入监管,使超过核定标准的纳税人及时得到调整。其次,因为信赖地方政府的核定征收制度而享受其税收利益的纳税人,其少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偷税行为相区别。此外,地方性核定征收规则的取消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四、有关分级分类的监管问题。据行业调研报告显示,“薇娅“们实际只占网络主播非常低的比例,30%的网络主播月收入低于1000元,55%以上的主播月收入在1000-5000之间,月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主播占比不足5%。且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真正高收入的主播,通常需要大量的前期经营投入。亟需对网络主播行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其收入和身份性质区分不同的监管方式。否则,将增加税收征管成本和税法遵从的成本。从新业态监管的角度,税务部门或者可以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四个精”的最新要求,进行管理制度创新,以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最后,专家们认为,随着大数据、“智慧税务”和“金四工程”的推进,涉税信息的可及性大大增强,纳税人不能存侥幸心理,应当通过事先合理合法的规划进行节税,避免事后以隐瞒、虚构业务等虚假方式偷逃税款。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金来源,纳税人应当树立起依法纳税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

  本次研讨会是财税法研究中心2022年的首次学术活动,研究中心将在2022年持续开展财税法学术活动,通过沟通理论和实践,助力税收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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